現代社會中顯性或隱性的暴力行為無時無刻都在發生,而當中最常見的便是家庭暴力與親密暴力。

 

而看過的案例裡,施暴者的手段總是那麼兇殘甚至萌生殺機,

不禁令人唏噓由愛生恨的代價竟是如此慘痛......

 

這場愛的暴風雨停止並轉晴的時間長短無人能知,

但是至少有一個暫時保護傘可以讓受害人暫時躲開這場苦雨,【保護令】

 

保護令的類型與保護的內容非常多樣。

遇到較急迫的情況,可以直接到警察局報案並聲請「緊急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

此類型得不經審理程序,核發速度快,但其內容的較少。 

【暫時保護令】
聲請人 :被害人 / 檢警 / 直轄市 / 縣(市)主管機關 / 法官職權核發
情況  :在「通常保護令」法官審理終結前
聲請方式:書面(聲請狀)
審理方式:可不經審理程序
有效期間:在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保護令聲請時失效

 

【緊急保護令】
聲請人 :檢警 / 直轄市 / 縣(市)主管機關
情況  :被害人正面臨急迫危險,家暴持續發生
聲請方式:書面(聲請狀) / 言詞 / 電信傳真及其他科技設備
審理方式:可不經審理程序
有效期間:在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保護令聲請時失效

 

要取得要完整的保護令,則可接續聲請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

 

【通常保護令】
聲請人 :被害人 / 檢警 / 直轄市 / 縣(市)主管機關
情況  :家暴已發生,將來可能再發生
聲請方式:書面(聲請狀)
審理方式:開庭審理(地方法院或家事法院)
有效期間:2年以下(必要時得再延長2年以下)

 

保護令的聲請並不困難,不僅聲請時不需繳納任何裁判費用,審理時法官對於被害人舉證責任的要求也較輕。

在審理中,被害人首先要向法院說明與加害人間具有親屬或同居關係(男女朋友關係亦可),

接下來說明有遭受何種家庭暴力的行為,舉凡曾被加害人以電話或簡訊騷擾、辱罵、暴力毆打、恐嚇等等行為皆屬之。

只要法官認為加害人確實有加害行為存在,且很有可能繼續發生,就會核發保護令,以保護被害人不繼續受到暴力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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