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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強制罪?

是以強暴或脅迫的方式強制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304條〉


強暴、脅迫的行為:

強暴:指施用暴力而強制他人,剝奪或妨害他人的意思形成、決定或活動。

脅迫:指行為人使被害人心生畏懼或有所顧忌,而加以操縱。(若是有涉及恐嚇的部分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

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讓被害人做或不做無義務的事情。

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妨害被害人行使在法律上可以做的權利行為。

 

強制罪的構成條件相對簡單,所以像是日常常見的半夜騷擾電話、按住電梯門不讓其他乘客進出或以障礙物擋在他人住家門口影響出入,都可能觸犯該條法律喔。

最後要提醒各位,強制罪是非告訴乃論罪(即俗稱公訴罪),告訴人不能以撤回告訴的方式將刑案終結。所以在外的時候要特別注意不要因為一時的意氣用事導致自己觸犯該條法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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