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與時事討論嗎?或是對於律師生活的酸甜苦辣感到好奇呢?歡迎來颺理粉絲團走走喔>

【有圖有文→ 】

我們曾經提過在沒有遺囑狀況下的遺產繼承的法定順位與權利,但有些人會想先處理身後遺產問題或是想將遺產留給特定的對象而提前預立遺囑。

常見的預立遺囑方法一般分成五種,分別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和口授遺囑,這五種分別都有優缺點與需要注意的事項,就讓我們娓娓道來吧。

 

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的白話文就是「自己寫遺囑」,是當中最為簡便的方式。就跟電視電影中演的一樣,只要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自書遺囑必須要親自書寫不能用電腦打字,因為這樣還可以用筆跡確認是否真的是被繼承人書寫的。

自書遺囑雖然有其方便性,但伴隨的缺點則是不確定性很高,遺囑的真偽很容易成為爭執所在。

 

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可以確保立遺囑人的真意與遺囑的真實性,也可以避免事後的爭執。而公證遺囑有幾個要件:

1.應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一同到場。

2.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

3.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

4.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密封遺囑:

密封遺囑有一定的隱密性,但是在程序上則較為繁瑣。而遺囑可以由公證的方式避免偽、變造。密封遺囑的要件如下:

1.遺囑全文不必由遺囑人自行書寫,但遺囑人一定要在遺囑上簽名。

2.遺囑人需要自行密封遺囑,並在封縫處簽名。

3.要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到場,並在見證下向公證人表示這是自己書寫的遺囑,如果不是本人自寫,就要陳述繕寫人的姓名、住所。

4.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

5.由公證人、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就是在遺囑人不方便書寫或是不識字時可以發揮功用。要件如下:1.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

2.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

3由代筆人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的姓名。

4.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的。

 

口授遺囑:

口授遺囑是當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前四種方式)為遺囑者,就可以依下列兩種方式擇一為口授遺囑:

1.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而見證人當中的一個人則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2.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需特別注意的是,口授遺囑由於是在危急的特殊情況下例外承認的,方式上較為簡易,也因此對遺囑的真實性不免有所減損。所以法律有兩個特別規定來補救這個缺點。

1.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2.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藉此,避免口授遺囑方式之濫用或有心人士的利用。

 

 

 

特別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人都能當遺囑見證人,以下都這些人不能當見證人喔。(民法第1198條):

1.未滿二十歲之人。

2.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3.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4.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5.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的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遺產繼承文字篇→ https://goo.gl/qiAXoQ】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颺理法律事務所 遺囑
    全站熱搜

    颺理法律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