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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起民事訴訟時,需決定採用何種訴訟程序。
而民事訴訟按照訴訟標的的價額(也有按照訴訟類型做區分),通常分為以下三種程序:
- 通常訴訟程序(50萬以上)
- 簡易訴訟程序(10萬至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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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起民事訴訟時,需決定採用何種訴訟程序。
而民事訴訟按照訴訟標的的價額(也有按照訴訟類型做區分),通常分為以下三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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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到「犯罪」,民眾第一個想到的可能是殺人、強盜、性侵害等犯罪重罪。但實際上,更多的犯罪其實都是一些輕微的事情,例如說貪圖一時方便竊取財物,或是開車時不小心撞傷人,都會構成犯罪。但在實務上,就算成立犯罪,因為一些政策的考量(例如監獄太滿、給予被告自新的機會…等),法院也未必希望犯罪者進入監獄執行。
常見的有:
緩刑
緩刑的意思是被判刑的被告,「暫時」不用執行刑罰。只要在緩刑的期間內,被告沒有再故意犯罪,等到緩刑的期間屆滿,原本宣告的刑罰就可以不用再執行,是種留校察看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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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婉瑜律師
阿明與花花在民國99年結為夫妻,婚後一個月阿明買了一棟房屋,兩人發現彼此個性不合、每日吵鬧不休,在100年分居,10年後,阿花在110年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訴訟,此時阿明的婚後財產有價值3000萬元的房屋;花花有存款1000萬元,花花可以請求分配阿明的財產嗎?
我國民法將夫妻財產制分類為「法定夫妻財產制」、「約定夫妻財產制」。如果夫妻沒有依法定方式約定如何分配婚後財產的話,則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也就是法定財產制消滅時(例如死亡、離婚、變更為約定夫妻財產制等情形),財產少的一方可以向財產多的一方請求雙方財產差額的一半。
因此阿明與花花的婚後財產差額為2000萬元,花花可以向阿明請求差額2000萬元的一半,也就是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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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說,看見嬰兒吃飽滿足的睡顏,會讓新手父母感覺到想癡癡揚起嘴角的幸福感,將小人兒抱在胸前,靠自己的力量哺育幼兒,更是有些人對養育生命最初的想像。
但是,就是這個但是,餵奶這檔事,沒有個天時地利人和是辦不到的,
奶量、時間都要將將好配合上了,寶寶才能喝上幾口號稱是至今科學仍然無法百分之百取代的珍貴母乳!
除了母子均安,也少不了眾人合力支持,每個寶寶和母親的母乳之路才能走得平坦長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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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拓點的時候,有時會選擇開設自營店,有時會將品牌授權給別人代理,因而簽署「總代理合約」,而這樣的合約中,多半會將企業的「商標」、「著作」,甚至是「專利」授權給代理商,讓代理商可以在一定的地區範圍內使用。
提到授權,法律是區分為「一般授權」、「專屬授權」。
以商標為例,如果企業總公司在A地區的範圍中「專屬授權」給別人,那只有被授權的人可以使用商標,連企業總公司也不能使用。
相較之下,所謂的一般授權,就是企業總公司及被授權者同時都可以使用該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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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姐在辛苦工作數年後,終於存到了人生第一桶金。陳小姐決定在台南市購置房產,經多方詢問後,陳小姐決定買下一戶A 建商在安平區所推出,售價1500 萬的新建案,雙方約定A 建商以1400 萬將房屋出售給陳小姐,前提是陳小姐需同意以2000 萬元作為實價登錄之價格,陳小姐不疑有他,以為撿到便宜。不料過了一陣子,卻收到地檢署寄來的傳票。
【解析】
類似的房地「低買高報」情形在我國並不罕見,過去也很少有因此而被判刑的紀錄。但在政府強力推動多項修法、建構實價登錄體系後,近年陸續出現因「低買高報」行為遭法院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確定的案件。
進一步來說,雖然最高法院在73 年曾經做過一個判決指出如果公務員在行為人申報後,還需要實質審查申報內容之真實性,那麼行為人便不會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但依照現行「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作業手冊」內容,地政機關僅會對交易個案作形式審查,所以若是不實登錄,確實會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因此,無論是買方、賣方、仲介方未來均須注意,切勿將與真實交易價格不符之數額做實價登錄之用,以免觸及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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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已經正式三讀通過了,未來將在2023年開始實施,正式上路之後,很多人都有可能會收到候選國民法官通知書,代表有機會被選為重大案件的國民法官,而要與職業法官一起做出案件的審判。有些人可能對能擔任法官角色充滿期待,但相信不少人是希望避免被選上的,畢竟會適用國民法官法的都是重大案件,並且通常是有死亡結果的暴力事件,國民法官在參與審判上所承受的壓力及付出的時間,其實頗為辛苦。
所以如果今天你被選中參加國民法官的選任,有什麼方法可以拒絕呢?
國民法官法第13至15條有規定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的條件,例如被褫奪公權、現役軍人警察或跟被告有親戚關係等情形,除此之外,我們也可以依國民法官法第16條規定,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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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第309條妨害名譽罪、第310條誹謗罪如何區別?
先來看兩個條文的內容,並分析其構成要件。
第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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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不是法律條文裡面的用語,實務上凶宅認定的標準,通常是以內政部公告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其中附件一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本建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來作為凶宅認定的標準。換言之,凶宅的定義至少包含死亡必須是「兇殺或自殺」的情形。
內政部在民國97年7月24日函釋對凶宅定義有進一步的說明:「所謂凶宅,係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家裡的任一處之類),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陳屍他處的行為。」,排除了死亡結果不是發生在專有部分(例如死於大廈樓梯間)的情形。
綜合以上兩個凶宅定義,回到小鬼的案例,因為小鬼的死因是心因性休克,不屬於兇殺或自殺死亡的情形,因此小鬼的住處並不算是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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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購物充滿便利性,為忙碌上班的人們,節省到現場挑選商品的時間,因此網絡購物在現今社會越來越盛行,但前述這類網絡商品價格標價錯誤的情況,其實很常見,如果網絡賣場將商品標錯價,可以向消費者表示本賣場尚未回覆消費者訂單成立,而以買賣契約還沒成立為由拒絕出貨給消費者?或以標價錯誤為由拒絕出貨給消費者嗎?
實務上有認為網路賣場購物業面上刊登的商品已經將各項編定型號、規格、名稱的商品分別標示優惠售價而刊登在網站,就各該商品已達確定或可得確定之程度,而其標示之售價亦已明確,消費者在網站內,點選要購買之商品及其數量後回覆下單,則在消費者下單時,賣場與消費者間的買賣契約,已經成立,因此賣場不能主張買賣契約還沒成立,而拒絕出貨給消費者。
所以本件案例,萌萌貓網路賣場販賣不能以訂單未成立為由,拒絕出貨給橘橘。
既然訂單是有效成立的情況,那網路賣場可以以標價錯誤為由拒絕出貨給消費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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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能不能用消費者保護法向醫美診所請求賠償呢?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如果醫美可以被認為是消保法內所說的「服務」,就可以適用消保法,此時醫美診所就必須要負無過失責任,縱使於提供服務無任何過失,仍應對消費者賠償損害。
然而,醫美畢竟是叫「醫療」美容,一般係由合格醫師透過醫學技術,如:手術、藥物、醫療器械、生物科技材料等,執行具侵入性或低侵入性醫療技術來改善身體外觀之醫療行為;因此在法院上,「美容醫學」仍屬「醫療行為」而非「消費行為」。
因此醫美導致的損害,仍然適用醫療法第82條第2項規定:「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