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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開雜貨店的阿祥,平日在學校常常被同學起鬨請客。而生性愛面子的他也總是不會拒絕同學的要求。

有一天爸爸盤點家中超商庫存時發現庫存短少並調閱監視器,才發現阿祥都趁雜貨店打烊父母睡覺時偷偷地進入雜貨店並將商品帶去學校請同學,阿祥的爸爸氣得要報警處理給阿祥一個教訓。 

很明顯的,阿祥觸犯了竊盜罪。

什麼是竊盜罪呢

講得淺顯易懂些,就是偷人家的東西。

也就是指行為人大概知道或可能瞭解在法律上他並沒有具有支配該物品的權利或所有權,卻還是在未得他人同意之情況下,擅自取走屬於他人的動產去使用、獲益或處份的狀況。

所以阿祥趁父母睡覺時偷偷拿商品並帶去學校已經構成竊盜罪了。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事第320條-1>


關於加重竊盜罪

除了普通竊盜罪外,還有一條加重竊盜罪。

什麼是加重竊盜罪呢?像是行竊時毀壞附加於門上之門鎖(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或是三人以上結夥行竊(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以下便是加重竊盜罪的內容。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刑事第321條>


所以前面案例中的阿祥,便有觸犯加重竊盜罪的可能。(刑法第321 條第1項第2款)

親屬相盜免刑與告訴乃論

雖然法律重要,但是「法不入家門」的傳統觀念還是存在。

所以在刑法第324條中有規定,如果是被告和被害人是直系血親、配偶、同居親屬,甚至其他五等親以內的血親、三等親以內的姻親,就算涉犯竊盜罪,也都算是告訴乃論。(一般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沒有辦法說撤回就撤回的。)

也就是說,如果提告之後願意原諒家人或和解撤回,法官、檢察官是沒辦法再追究犯罪的。這樣也避免法律的介入導致家庭間的和諧受影響。

所以阿祥就算被父親扭送警局提起訴訟,只要阿祥跟父親能夠和解,父親便能將告訴撤回了。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24條>


<補充:準動產>

竊盜不只有竊盜有形物質,若是竊取能量類(電能、熱能等等),也都算是竊盜喔。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刑事第3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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