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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勝訴後沒辦法要求對方賠償請律師的費用呢?

 

首先先看到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訴訟費用包含了哪些呢?

其實民事訴訟法中沒有一個明確定義「訴訟費用」的條文而是散見在各條文中。

所謂「訴訟費用」大概包含:裁判費、證人費用、鑑定人報酬及相關費用、第三審的律師酬金等等,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那為什麼第三審的律師酬金算在訴訟費用裡,而一、二審不包含呢。

因為目前法律只有強制規定第三審委任律師才能上訴,所以「第三審」的律師酬金才會被認為是「訴訟費用」,而一、二審並沒有強制要求委任律師,所以不包含在訴訟費用內。

除此之外,在某些履約糾紛,如果契約有明確約定律師費由敗訴一方負擔,也可以主張。

 

除了以上情形外,還有一個比較特別的狀況。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1款規定,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通常保護令之內容包括:「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所以除了以上幾個狀況外,都不能請求對方賠償律師費用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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