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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日是勞基法明定的「放假日」,為了保障具投票權的勞工可以行使參政權,當天本來是工作日的勞工應該要依法放假並且工資照給。

 

所謂放假日指的是午前零時至午後 12 時的連續 24 小時,由於選舉假的目的,是讓勞工可以免除出勤義務去行使投票權,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但有一些行業沒辦法說放假就放假該怎麼辦呢,勞動部也有列出當天的薪資計算方式,讓各位勞工可以不用擔心權益受損喔。

 

 

1.投票日原屬工作日:雇主加倍給出勤時段薪資

 

勞雇雙方約定 2020 年 1 月 11 日當天出勤 8 小時,其中勞工外出投票 2 小時,返回工作 6 小時,雇主必須額外加給 6 小時的工資。

 

舉例來說,一名正職上班族的月薪為 3 萬 6000 元,換算成日薪為 1200 元,正常工時工資應為 150 元,當日如果投票完返回工作 6 小時,雇主需要另外支付 900 元的工資。

 

如果平常上班的班別是跨日班,或是中午 12 時才上班,只要投票日當天屬於勞工的工作日,意即投票日的午前 0 時至午後 12 時的連續 24 小時間有工作,雇主都須視工作時數給予加倍工資。

 

 

2.投票日原屬休息日:依現行出勤加給規定計算

如果投票日本來就是休息日,勞雇雙方約定上班,則依勞工加班時數給予加班費,例如外出投票 2 小時,返回工作 6 小時,那麼 6 小時的加給方式為前 2 小時給 1 又 1/3 倍,後 4 小時則給 1 又 2/3 倍工資。

 

同樣以月薪 3 萬 6000 元的上班族為例,同樣加班 6 小時,計算方式則變成正常工時工資 150 元 ×(4/3 倍 × 2 小時+ 5/3 倍 × 4 小時),總共的加班費為 1400 元。

 

投票日還有哪些該注意的勞工權益?

若是只有聘雇部分工時的員工(滿 20 歲、具投票權的公民)也是享有一樣的權益喔,依勞動部規定 2020 年 1 月 1 日調漲的最低時薪 158 元去加倍給薪。

 

另外,選舉假是屬於勞基法第 37 條所定的「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如果雇主沒有依法讓勞工休假,依法可處 2 萬元至 100 萬元的罰鍰;

如果讓勞工出勤卻沒有依規定發給休息日加班費或加倍工資,則可能違反勞基法第 24 條或第 39 條規定,同樣也是會面臨 2 萬元至 100 萬元的罰鍰。

因此投票日若有勞工權益有受損的人,可以就近向勞工局申訴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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