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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資遣最重要的是
絕對不能填寫自願離職申請書,除此之外還有其他要注意的事項跟常見問題,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Q1:公司不給資遣費怎麼辦?
→有兩個方法可以爭取自己的資遣費。
方法1:到各縣市「勞工局」(公所)聲請調解。
勞工局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請勞資雙方進行調解,若調解失敗勞工局便會進行仲裁。若雙方都不同意仲裁結果,就會提起民事訴訟。
方法2:直接到法院進行勞動調解(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也視為聲請調解)。
如果不想直接花時間在勞工局調解,就可以直接去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法官判決。
除部分法定例外情形外,原則上勞動事件起訴前,需先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如當事人沒有先聲請調解逕為起訴,一樣會被視為調解聲請喔。
Q2:只要被資遣都可以領資遣費嗎?
→基本上只要是資遣都可以領取資遣費,但若是被解雇(勞基法12條)又跟資遣不一樣囉。
表一:雇主需提供資遣費的狀況
說明 | 法條 |
|
勞基法1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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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13、15、59條 |
表二:解雇,跟資遣無關所以雇主不需提供資遣費的狀況
說明 | 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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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12條 |
Q3:企業要多久前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才是合法的?
→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是要依照員工的年資。
勞基法第16條第1項:
雇主依第11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Q4:資遣費怎麼計算呢?
→資遣費會因為工作年資所適用的法令不一樣,計算方式而有所不同哦!
勞退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實施後的資遣費規定跟勞退舊制(勞基法第17條)計算不同。
若同時具有舊制與新制年資,資遣費需要分開計算後再合併計算。
勞退舊制:(勞基法第17條)
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
勞退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怎麼知道自己是適用哪個法令呢?
很簡單,就是看目前工作公司的到職日哦!
在94年7月1日前就具有勞基法適用年資,這部分就看是否有轉新制來看年資共有多長進行計算;94年7月1日後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那就依照該法令進行資遣費計算。
勞動部有設計資遣費試算系統,可供大家試算資遣費金額哦!
(傳送門:https://calc.mol.gov.tw/ServerancePay/)
Q5:預告資遣到被資遣的中間上班期間可以找工作嗎?
→員工在接到預告後,每周可以有2日請「有薪」假外出另謀工作。而雇主仍須給付員工工資;
勞基法第16條第2項: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Q6:被資遣後何時可拿到資遣費呢?
→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
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2項。
舊制: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3項、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2項。
所以如果30天內沒有拿到資遣費,就要馬上採取法律行動喔!
Q7:服務證明書跟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一樣嗎?
離職證明書是作為證明勞工任職期間、職稱及已經辦妥離職手續等相關事實功能的文書。
非自願離職書是證明「契約終止的原因不是因為可歸責於勞工的事由」。
所以兩者是不一樣的喔!!!!!!!!!
因為如果是「非自願離職」,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有規定,若是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的意願,並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但仍然無法找到適合工作,就可依就業保險法請領失業給付。
且依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原則上可請領6個月失業給付。因此是否屬於非自願離職,事關勞工是否可請領失業給付。
關於資遣的部份各位有沒有比較清楚了阿,無論是雇主還是勞工都要清楚了解這些法規以免有紛爭喔。
但若是真的在實務上遇到還是建議跟事務所諮詢,以免遇到法律漏洞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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