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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科技的進步讓現在的交易速度越來越迅速,交易管道也越來越多元。

為了避免網路消費者在匆促下無法做出理性消費決定,消保法保障消費者在收到商品或服務後,有7天的反悔期限,也就是所謂的「鑑賞期」。

但並不是所有的網購商品或服務都有七天鑑賞期。

因為某些商品或服務的內容比較特殊,若是這些商品都適用七天鑑賞期,業者的成本就會大幅增加,這樣可能會使網路業者不願再提供多元、有彈性的交易方式,結果反而不利於消費者。

 

因此,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透過「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具體規定出七個通訊、網購交易商品或服務不適用七日鑑賞期的情形和原因。

 

1.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退貨/取消時即將逾期:

這類的產品的保存期限大部分都比7天還短(或只長一點),若被退貨就不適合再出售了。

例如鮮奶、蛋糕。

 

2.客製化給付

因為客製化商品是為了特定消費者量身製作的,代表消費者對於消費內容是具體明確的,不太會有匆促決定的情況發生。

像刻印章、量身縫製衣服

 

3.報紙、期刊或雜誌

這類出版品多具有時效性,期間經過後商品價值就已不存在。

 

4.經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因為此類產品只要一拆封就是處於能夠輕易複製的狀態,返還也已無法達到退貨的效果。

 

5.非以有形媒介提供的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的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才提供:

這類的數位內容或服務,只要消費者同意便能馬上下載取得,性質上已經不能返還。

例如向博客來購買電子書,或是在手機的Google Play或App Store購買付費應用程式(APP)。除非商家自願提供鑑賞期(例如「一個月免費試用,可隨時取消。」的服務),否則這一類的購物行為原則上不適用七日鑑賞期。

 

6.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貼身衣物、刮鬍刀這類商品是基於衛生考量而密封的,如果拆封或試穿後再次出售,有影響衛生的疑慮。

 

7.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航空業為全球化產業,涉及聯營、共同班號等跨國合作,主要規定(像是機票)都包含在民用航空法以及相關法規中。

 

那也要提醒各位業主,若要不受七天鑑賞期限制的話,除了要符合上述七種情況外,也要事先告知消費者此消費商品是不適用於七天鑑賞期的,如果未告知,業主還是不能拒絕消費者七天內無條件解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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