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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時最常遇到其中一個情況就是「訂購的商品遲遲未到貨」。
尤其因為疫情關係,許多店家的貨物卡在發貨地或海關,導致消費者無法如期收到貨。
部分消費者可能因為商品不急用,所以願意等貨到。但有些消費者急需或是商品有期效問題,所以想跟店家申請退貨退款,但店家卻不給退,這樣消費者應該如何處理?
為了避免這種糾紛,民法中有相關規定來保護買家。
第229條規定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第254條規定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一般的買賣情況下,店家有延遲給付商品的狀況,可以先催告店家限期履行給付商品,並表明若仍逾期將解除契約。
但如果是可以七天鑑賞期的商品的話,消保法第一項有寫到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所以消費者在收到貨品滿七天前,可以直接要求解除契約並且退款,若對方拒絕退款便可以向消保會申訴,並申請消費糾紛協調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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