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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贓物」,泛指別人因為觸犯「侵害財產權」的罪,而得到的東西。除了一般大眾所熟知的竊盜罪外,只要是別人觸犯侵占罪、強盜罪、詐欺罪等罪,所取得的東西,都是贓物。
成立贓物罪有五種方式,分別為:收受、搬運、寄藏、媒介和故買贓物罪。
1.「搬運」:指搬移運送,將贓物搬離原來的地方。
2.「寄藏」:指受託寄存贓物,並且將贓物藏匿起來。
3.「故買」:是指明知道是贓物,還以「有對價」的方式取得贓物。譬如買賣、互易。
4.「收受」:指以上三種情形以外,「無對價」取得或持有。例如接受贈與。
5.「媒介」:指居間介紹買賣贓物或為其他交易的媒介。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349條第一項規定)
這個案例中,很明顯偷竊來的高梁酒就是贓物,男子知道高梁酒是贓物卻還是幫忙尋找買方,無論有這筆買賣有沒有得到報酬,只要居中媒介是為「媒介」贓物罪。
買到贓物的酒商有沒有觸犯贓物罪呢?
答案是沒有
收受贓物罪的前提是「消費者知道購買的物品是贓物」才可能構成犯罪。所以如果「不小心」買到贓物,只要能證明自己是「不知情」,便不致構成贓物罪。
雖然不知情的情況是不構成贓物罪的,但若是失主找上門,還是要經過一段繁瑣且冗長的過程才能證明自己清白,所以建議各位在購買東西前多注意,為自己省去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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