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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無故偷看他人手機基本上是觸法的,但今天若是「有故」偷看的話卻不一定觸法喔。

 

曾經有一個案例,阿美懷疑丈夫阿輝有外遇,兩人於是發生爭執,阿美要求阿輝把手機交給她檢查,阿輝把臉書帳號登出、刪除密碼以後將手機交給阿美,沒想到阿美利用忘記密碼功能登入了阿輝的臉書帳號,果真發現裡面有阿輝與其他女生的親密對話,阿美就用自己的手機將阿輝的對話紀錄拍下來存證,準備拿來在離婚訴訟上使用。

請問:阿美以上登入阿輝臉書帳號拍下對話紀錄的行為,有無觸法?

 

解析

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另外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這兩條刑法規定,有一個共通點就是犯罪者必須要是「無故」,才會成立犯罪,至於怎麼樣算是「有故」呢?

以上面案例來說,阿美做這些行為,是因為夫妻一方在隱約知道對方可能有外遇情形下,本於查證對方有無違反婚姻義務的動機。

何況阿輝是自願將手機交給阿美查證,應該知道阿美會想盡辦法在手機裡找尋外遇證據的風險,況且阿美觀看阿輝的臉書對話訊息並拍照存證,目的在於未來官司中使用,如果與跟蹤、裝針孔攝影機、竊聽電話等全面監控的手段比較,可說是損害最小的手段。

所以就不是上面法條裡所謂的「無故」妨害秘密或「無故」侵入電腦的犯行,因而不成立犯罪。

看完以上解析,希望大家對刑法上「無故」的定義有一番了解,但要提醒各位的是:有故無故,一切還是要回歸個案具體情形判斷,不要因為看了這篇文章就動手破解另一半的手機密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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