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想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與時事討論嗎?或是對於律師生活的酸甜苦辣感到好奇呢?歡迎來颺理粉絲團按讚走走喔>>

聽到「犯罪」,民眾第一個想到的可能是殺人、強盜、性侵害等犯罪重罪。但實際上,更多的犯罪其實都是一些輕微的事情,例如說貪圖一時方便竊取財物,或是開車時不小心撞傷人,都會構成犯罪。但在實務上,就算成立犯罪,因為一些政策的考量(例如監獄太滿、給予被告自新的機會等),法院也未必希望犯罪者進入監獄執行。

常見的有:

緩刑

緩刑的意思是被判刑的被告,「暫時」不用執行刑罰。只要在緩刑的期間內,被告沒有再故意犯罪,等到緩刑的期間屆滿,原本宣告的刑罰就可以不用再執行,是種留校察看的概念。

一般來說,緩刑給予被告是很大的優惠,但是在請求緩刑之前,要先滿足條件:(1.)所犯的罪必須法院判的刑期要在2年有期徒刑以下。(2)之前未曾或前案執行完畢5年間沒有因為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因此,法院會給予緩刑的案件,被告必須要沒有前科。此外,法院在給被告緩刑時,也常課予被告一定的義務,例如捐錢、法治教育等。

 

易科罰金

易科罰金與緩刑不同,緩刑是暫時不用「執行刑罰」,易科罰金則是用罰錢的方式「代替」進去監獄關來當作「執行刑罰」。所以易科罰金的案件中,將罰金繳納給國庫後,就等於執行完畢了。一旦執行完畢後,可能就會對日後再犯的案件產生累犯加重的問題(刑罰第62條)。

易科罰金的條件是,必須被告所犯的罪並非重罪(刑法上的重罪大概是指最重本刑5年以上的罪,例如刑法第169條誣告罪,法定刑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法院宣判的刑期也不能超過6個月。

通常來說,易科罰金的方式是一天的刑期換算1000元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跟易科罰金類似,都是用替代性方式替代進去監獄關。只是由「繳罰金」換成「社會服務」。並且條件也放寬,無論法定的最高刑期多少,只要最後法院判刑的刑度在6月以下,就能向地檢署聲請易服社會服務。

 

緩起訴

緩起訴與緩刑不同的地方在於,緩刑是法院判刑時審酌的,但是案件進入法院之前,必須要先由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而檢察官在偵查後如果認為被告有悔改之意,並且所犯的罪罪名最輕的法定刑在3年以下時,檢察官可以給予緩起訴,不一定要起訴到法院。不過與緩刑類似的地方在於緩起訴檢察官也會課予被告一定的義務,例如捐錢、法治教育等。

綜合上述,犯罪時除了請律師為自己做無罪的辯護外,認罪由律師向地檢署、法院爭取替代處遇也是一種選擇,畢竟對大多數人來講,入監執行失去自由,家庭、工作等都會受到影響。而律師也會評估個案的性質,給予當事人適當的建議。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颺理法律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