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想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與時事討論嗎?或是對於律師生活的酸甜苦辣感到好奇呢?歡迎來颺理粉絲團按讚走走喔>>

作者:陳婉瑜律師

阿明與花花在民國99年結為夫妻,婚後一個月阿明買了一棟房屋,兩人發現彼此個性不合、每日吵鬧不休,在100年分居,10年後,阿花在110年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訴訟,此時阿明的婚後財產有價值3000萬元的房屋;花花有存款1000萬元,花花可以請求分配阿明的財產嗎?

我國民法將夫妻財產制分類為「法定夫妻財產制」、「約定夫妻財產制」。如果夫妻沒有依法定方式約定如何分配婚後財產的話,則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也就是法定財產制消滅時(例如死亡、離婚、變更為約定夫妻財產制等情形),財產少的一方可以向財產多的一方請求雙方財產差額的一半。

因此阿明與花花的婚後財產差額為2000萬元,花花可以向阿明請求差額2000萬元的一半,也就是1000萬元。

但阿明這時一定會覺得,他的房子在婚後一個月就購買了,之後不到一年雙方就開始分居,所以房貸都是阿明自己支付的,花花並沒有共同為家庭付出,或協助阿明累積婚後財產,若花花可以分配差額的一半,應該不公平吧?

 

過去民法第1030之1條雖然有規定當夫妻財產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但法條沒有明確的標準,導致實務上實施不易。

 

但是本次民法修正為:「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新法明確列舉數個婚姻中的情況供法院綜合審酌,對於不務正業只向另一半要錢、不願分擔家事勞動、分居已久的夫妻,仍企圖想藉由離婚分得配偶財產,將產生影響。

因此,在本次新法公佈施行後,阿明可以主張法院應該審酌雙方婚後不到一年就分居,分居到離婚時已經將近10年,房貸皆為阿明一人支付,花花對於阿明的婚後財產累積並無貢獻或協力,若花花可以分配差額的一半,顯然有失公平,應該酌減豁免除阿花可以分配的金錢。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颺理法律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