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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時,法律與訴訟的流程用詞是否讓你混淆?

收到傳票的感覺就像收到信用卡卡費一樣令人害怕焦慮?

印象中的法院也像是個未探索的險境一樣,害怕進去就出不來?

甚至覺得律師都跟古美門或是美劇一樣的形象...

 

這些迷思與疑惑將會慢慢的在後續文章中打破。

除了能現在了解司法界工作的職責現況,

更能知道法律也能很親民、一點也不恐怖。

今天就來小小的介紹一下法律的基本分類吧

 

說法律前必定會談到最高位階的法律權力「憲法」。

我們將中華民國憲法簡單分成兩大部分(自己國家的憲法必須懂):

1.人民的權利與義務

權利:平等權、自由權、受益權和參政權。

義務:服兵役、納稅、受國民教育。

2.政府的組織與職權

國民大會

總統

五院

 

這些其實都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其中發生糾紛或是需要保護權益的時候,訴願訴訟便是我們最大的武器。

 

關於「訴願」

人民因為中央或地方機關違法或不當的處分導致權利或利益受損,所以向上級機關提出的一種「權利救濟」的方式。

 

訴訟則分為行政訴訟及一般訴訟

 

關於「行政訴訟」
當進行訴願後仍不服結果,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的救濟方式

 

一般訴訟又再分成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


        關於民事訴訟


當私法上的權利爭執發生時,為了個人權益的保障與救濟而請求法院依法裁判的方式。
                                                                                       
        關於刑事訴訟


當權利因他人犯罪而受侵害時,請求法院給於犯罪之人刑罰的方式,途徑有二種:
(一)向檢察官告訴請求提起公訴。

(二)以被害人之地位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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