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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參加屏東律師公會主辦的教育研習訓練,是由陳怡成律師主講並和我們探討何謂修復式司法。

一開始我對於修復式司法這個概念非常陌生,只大略知道是為了讓加害者與被害者能彼此溝通對話並修補關係。其實是非常空泛抽象的,並且也不太了解修復程序與一般的民刑調解程序有什麼差異。

確實,在實際接觸的種種案件結束後,我常常詢問自己,

當兩造達成和解簽了和解筆錄,也按照了和解條件履行或賠償後,那些傷害真的有彌補了嗎?

 

被告為了換取緩起訴、緩刑處分,賠錢了事,是否真的意味真心悔改呢?

被害人的心聲有人聽到嗎?

被告真的聽進去了嗎?

但其實這'些傷還是痛著呢!並不是任何事情都能用錢解決的!

 

總是覺得一旦進入訴訟,對立的兩造關係往往回不去了。

訴訟的攻訐、針鋒相對更將兩方推往光譜的兩端並不斷的擴大彼此傷害,要講互相包容理解,談何容易!

而或許身在其中的律師如我,其實也扮演了加深關係裂痕的角色。

 

陳律師這段話令我印象深刻:

「桌上的馬克杯,你看是杯子,他可能看到是耳朵,我們其實看不到杯子另一面的地方,但我會用自己的經驗去補起來,覺得自己真的看到杯子的全部了」

在被負面情緒蒙蔽時,許多人就像是盲目的刺蝟,四處攻擊防衛,毫不留情。

而身為當事人的律師,我們不能只有攻擊防守的犀利言語,而是能夠用著溫柔且有溫度的言語力量,讓促進者扮演中立角色,不以談條件為前提的跟兩方進行對話並了解當事人感受及需求。

 

最重要的是還要「異中求同」,讓當事人看到那些除了負面情緒之外而尚未看到的自我盲點。

我們雖然無法判斷犯錯者是否真心悔改,不會再犯;也無法知道被害人內心痛楚是否已經癒合。

但如果在不談罪與罰,不談賠償的前提下,能夠引領當事人看到自己的盲點,發現原來對方不是這麼難以相處,關係也沒到如此水火不容,並能拋下負面情緒及預設立場發現『阿!我到底爭著個幹嘛呢!』之時。

或許修補關係就不是那麼不可能的事了!

 

 

(聽了此場演講後才發現原來修復程序在地檢也推動多年有餘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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