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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天雨路滑,常常在路上看到大大小小的車禍。

讓我想起在為民眾提供法律諮詢時印象很深刻的案例。

為甚麼很深刻呢?因為對方是一個婆婆。

(婆婆路上很多沒錯....但殺氣騰騰的婆婆就不常見了....)

 

正想打聲招呼客套一下時,婆婆霸氣的坐下並直接開口

『肖年ㄟ律師阿,偶在105年2月1日與人發生車禍。』

『對方是夭壽大學生,沒代沒誌騎那快,害偶左腳骨折,石膏包了整整兩個禮拜』

『阿學生也因為摔倒,所以那個小腿也挫傷。還有那個車子損害拉....(以下省略)』

 

聽到最後才知道,原來雙方在區公所調解了幾次,雙方都想要求賠償,導致每次調解都不成立。

而且因現場沒攝影機,責任難以釐清。

最後一次調解是在105年7月25日,還是因為金額的問題,沒辦法達成共識。

沒想到一個月後,婆婆收到檢察署的傳票,拿來一看,發現對方向婆婆提告過失傷害。

 

而 婆婆來找我卻已經是105年9月多的事了

 我便詢問

『婆婆您當初不是也有受傷嗎?怎麼沒提告?』

婆婆

『因為對方是年輕人,想說怕他會有前科』

『開庭的時候,檢察官都一直叫偶要跟對方和解,但開的金額根本不合理阿....』

『偶老人比較沒差。...阿姆勾偶現在該怎麼辦?(以下再度省略)』

 

花了一段時間跟婆婆講解程序和注意事項,

雖然跟婆婆說有機會獲得緩起訴或緩刑,但婆婆一直疑惑著一點。

明明對方左轉,我直行,他的責任一定比較大阿,為甚麼我還會被告?

 

這其實是很多人的迷思

責任的確切比例,在刑事程序中只是作為量刑的參考。

但是只要有過失,不管比例多少,都會構成過失傷害罪。

因此發生車禍時,千萬不要覺得自己責任較低,就掉以輕心。

 

最後提醒大家,在做出法律上重要決定時,請一定要先問過律師的意見。

車禍衍生的刑事責任通常會是過失傷害,原則上都需要在六個月內向警察、地檢署提出告訴哦!

否則一旦超過時效,就算是古美門律師出來可能都沒機會了挽救了哦..

 


如遇法律相關問題可撥打(07)522-2991做諮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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