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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科技進步,智慧型手機或是隱藏式攝影機等器材取得相對容易,進而造成偷拍猖獗。

然而不論是偷拍、竊聽、竊錄等行為,都是屬於違反《刑法》有關妨害秘密罪的規定。  

 

什麼是妨害祕密罪呢?觸犯了又會受到甚麼懲罰呢?

 

妨害秘密罪屬於告訴乃論,等於被害人能自行決定要不要提告或撤回。

刑法第315條之1中,有提到妨害秘密罪的部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記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其實妨害秘密罪規範的就是"偷拍"行為。因為妨害秘密罪的第一要件就是偷錄非公開的活動、言論或談話,像是浴室洗澡、廁所如廁、側錄他人於電腦即時通訊軟體中的不雅影像等都成立此罪名。 

 

由以上可知房東跟小明都觸犯了妨害秘密罪

因為房東以針孔偷拍小明以及小明偷拷房東電腦都有構成妨害秘密罪的要件,但房東同樣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可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如果房東還散布偷拍影片,更可依《刑法》「散布猥褻物品罪」規定提起訴訟。但要特別注意的是這些都屬於告訴乃論罪,被害人沒提起告訴或想私下和解的話,檢警機關也無法可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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