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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看到很多男追女或女追男不成,便誣告對方性騷擾或性侵害的新聞,或是兩情相悅發生性行為後,因為不滿意對方事後的態度,便誣告性侵的案例。

上述案例層出不窮,檢察官現在都會仔細調查事情的過程,如果發現真的是誣告的案件,就會以「不起訴處分」還給被害人清白,而亂告的人則會面臨誣告之罪責。

今天我們就來談談何謂「誣告罪」

 

誣告罪是非告訴乃論罪,在刑法裡面分成三條,分別如下:

 

刑法第 169 條 (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從法條上看,誣告罪的構成要件,便是行為人必須在知道他人沒有犯罪事實的狀況下,主觀上有想要故意誣告他人並讓他人受到刑事處罰的意圖。講白話一點,誣告罪的成立是以「故意虛構事實」為要件,如果提告的犯罪事實不是出於故意虛構,就不會構成誣告罪。

但如果只是誤以為有犯罪事實,或是誤以為這樣有犯罪(實際上沒有符合法律規定的犯罪),在這種誤會下加以提告,是不會構成誣告罪的。

而誣告並不限於提出告訴,告發、自訴,也不限於書狀提出,口頭跟警察提告也算喔!

 (提告民事案件或是行政罰鍰的狀況就沒有誣告罪的問題)

 

第 170 條 (加重誣告罪)
意圖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而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171 條 (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像是錢搞丟了怕被罵,就去報案說被搶;或是朋友借車不還,卻去報案跟警察說車子被偷了,這些都算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此外,也常常有民眾對於自己被告的案件感到氣憤,因而想反告對方誣告,

但並不是不起訴或判無罪就等於提告的人士就誣告喔。


因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無罪判決的原因,有可能是因為被告的犯罪嫌疑不足、也有可能是被告的行為是刑法不處罰的。所以若要以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當作提出誣告的理由,其實並不是絕對的。

 

刑法誣告罪有非常嚴格的成立條件,所以一般人提出誣告的目的,也只是希望對方適可而止,讓雙方間的紛爭好好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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