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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來虐童事件頻傳讓社會感到十分憤怒,根據統計,虐童案件的主要施虐者高達8成以上為受虐兒的父母親,其次才是照顧者、親戚或同居者。

尤其若是父母離異,沒有得到監護權的那方更難了解孩未成年子女平常的生活狀況,只能藉由平常探視的時候觀察了解近況。那若是發現有照顧不周等狀況該怎麼辦呢?

 

這時候就可以跟法院聲請「改訂親權人」。

今天就向大家簡單介紹聲請改訂親權人。

 

 

一、什麼是改訂親權人?什麼狀況下可以聲請?

改訂親權就是跟法院請求以裁判的方式來變更行使子女親權的人。

 

可以聲請的狀況主要有三種:

1.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負擔協議不利於子女。

2.有監護權的那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

3.有監護權的那方對子女有不利的狀況。

 

二、什麼人可以提出聲請?

未成年人的父或母,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可以提出聲請。

 

三、向那個法院提出聲請?

原則上向擁有未成年子女現在住所地的法院(如: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

 

四、需要準備什麼資料

1.蒐集對方照顧不周或是不適宜照顧的證據。(虐待、賭博、酗酒等)

2.列出自己能給孩子的最好條件。

3.準備相關單據。(小孩的學費單據、醫療單據或是其他日常支出都可以。)

 

五、法院會依據什麼做判決?

無論是做監護權判決或是改訂親權等相關案件,法院會以保護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原則。除了審酌父母經濟能力、生活狀況、未成年子女意願等狀況外,也會依據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來做為裁判的基礎之一。

 

六、判決或裁定之前有沒有其他方法能先安置小孩?

可以先聲請《暫時處分》。

暫時處分就是「在判決確定之前暫時處理的方式」。例如禁止對方將小孩帶出國、暫時的探視方式等。

 

【關於訂定監護權→https://goo.gl/x5Qkmx

【關於監護權的判定→-https://goo.gl/qjduv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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