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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新聞案例說:有名知名藝人因演藝工作繁忙經常不在家。卻被自稱為前助理的男子翻牆進入,並觸動警鈴。因此藝人委託母親提告,男子也因「侵入住宅罪」被起訴。

什麼是侵入住宅罪呢

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侵入住宅為告訴乃論罪

無故就是指沒有正當理由也沒有經過該住宅或建物的支配管理人明示或默示認許的意思。假若有正當理由就是有權、合法。

侵入就是進入的意思。

住宅的部分便是指日常生活居住的處所,包括租屋處或是飯店的房間,都算是他人的住宅。而住宅範圍不是只有住家內的範圍,大樓的樓梯間、頂樓或中庭花園等公共設施,也屬於住宅的範圍。如果未經同意跑進去,都還是會有構成侵入住宅的可能。

 

最常見到的案例就是抓姦,常常有人為了抓姦而躲入他人公寓的樓梯間或是闖進摩鐵房間抓姦而被反告侵入住宅並且起訴。因為抓姦並非正當理由,所以基本上都構成侵入住宅罪。

 

但有一個特別的案例,是房東和房客有約定,一個夏天只收房客幾千元冷氣費,但房客冷氣廿四小時不斷運轉,外出也不關。房東屢次勸告房客反而惡言相向,房東受不了,請水電工撬開鎖進入關掉冷氣再將所復原,結果房客就告房東侵入住宅。不過檢察官認為以一般人之日常生活經驗觀之,老房東擔心房屋可能會因而電線短路,加上為省電才入房關冷氣。因此不能說是沒有正當理由,所以認為不是「無故侵入」這間房屋。

 

但這是比較特殊的案例,原則上房東是不能進入房客的房間。因此,進入他人住宅或建築物,最好是經過他人同意,比較保險。

 

還有要注意,就算是有理由進入住宅,後來經住宅場所權利人要求離開或退去,仍滯留在內者,也會構成侵入住宅罪喔。

所以各位再要更小心,或許我們以為是公共區域的地方其實並不是,任意地進入反而會有觸法的問題喔。

侵入住宅wj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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