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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很多新聞都提到一些法律名詞,像是「聲押」「羈押」「收押」「禁見」。
他們看似很相似但其實意思卻不太一樣。
聲押是指聲請羈押,收押是羈押的白話。禁見則是指羈押時禁止與親友通信接見。
(聲請羈押時可能會一併聲請禁見)
 
所以聲押不等於是已經被羈押,只是聲請羈押而已。

 

羈押又可分為「偵查中羈押」、「審判中羈押」。

而我們最常在新聞中看到犯案被逮捕並且關起來的就是「偵查中羈押」。

 

「偵查中羈押」

是在偵查流程中進行的羈押,要先有合法的逮捕、拘提或是被告自首並移到地檢署後<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第228條第4項>,檢察官才能在拘捕後24小時內決定是否聲請羈押,不然問話完畢後就應該釋放被告。

 

而這24小時不是單純計時24小時就好了。若是在這24小時內發生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的狀況,就是不不計入時間的。

例如解送過程中發生交通障礙、被告在等自己律師到場的時間(最多等4小時),或是被告因為身體健康突發狀況導致不能接受問話的情形等,最後則由法官決定是否羈押。

 

法官除了審理被告是否經合法拘提、逮捕以外,還要審理被告犯罪嫌疑是否

重大、是否有羈押原因、是否有羈押必要以及是否有停止羈押的原因

 

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指有沒有證人或是物證可以認為被告的確有涉案。

 

是否有羈押原因:可分為「一般性」與「預防性」。

「一般性羈押原因」:

  1. 被告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的可能。
  2. 或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的可能。
  3. 或涉犯死行、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逃亡或串證可能。

「預防性羈押原因」:

預防性羈押是防止被告繼續再犯,因此針對有反覆實施性的犯罪型態,就算被告沒有逃亡或串證的可能,還是會羈押。例如放火罪、妨害性自主的強制性交(猥褻)罪、竊盜罪、搶奪罪、詐欺罪等。

 

是否有羈押必要與停止羈押原因:羈押必要是指沒羈押會很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

另外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的輕罪(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或是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個月,或罹患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情形時,不能裁定羈押,若已羈押經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時,法院應予以交保並限制住居。但若籌不出保證金,還是會改以羈押處理。

 

而審判中羈押就沒那麼多限制。

若是在審判程序中開庭時,法官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原因與羈押必要時,便可以羈押。(但在審判程序中檢察官並沒有聲請羈押的權限,一切均交由法官決定。)

 

羈押常見問與答

Q.羈押有限制時間嗎

A.在偵查中羈押不可超過兩個月,而且只能延長一次。(最長就四個月)。如果是在審判中的羈押則不可超過三個月,重罪可不限次數的延長,輕罪則有次數的限制。

 

Q.被羈押有辦法聲請解除嗎?

A.可以對上級法院提出抗告或是聲請具保來代替羈押。

 

Q.被禁見怎麼辦?

A.被告或家屬可以委任律師協助探視。

 

若是周遭親友有遇到此狀況不要太緊張,盡快聯絡自己熟識的律師或是我們尋求協助以保維護權益,有其他問題也能一併留言讓我們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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