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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是一個來保護自己的好方法,無論是和解、談判或是抓姦時,錄音都能避免事前一套事後一套的狀況。

但「錄音」原則上是違法的,但某些時候還是可以錄音喔!

 

錄音可能構成的罪名

無故錄音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15-1條第2款「妨害秘密罪」、通訊保障與監察法第24條的「違法監聽罪」或是個資法。

但個資法構成比較困難,因為要讓人家一聽就清楚是誰的聲音才算。

 

 

怎樣錄音才不違法呢?

刑法妨害秘密罪重點在於「無故」竊錄,所以只要是「有故」,那就可以錄音了。

而且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有一個免責規定,只要你是通訊的一方,或是得到通訊者的同意並且不是出於「不法目的」就可以錄音。

 

案例說明(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第106年度自字第3號刑事判決)

勞方與資方為了工作與薪資產生糾紛,勞方(被告)為了保留有利事實,只要與資方(原告)對談的過程中都有錄音求自保。

因為每段錄音都有被告的聲音,而且被告是為了保全訴訟證據錄音,因此法院認為符合免責例外,所以判決被告錄音的行為無罪。

 

但如果是竊錄「他人的對話」,就都是違法,沒有免責嗎?

 

竊錄他人電話都是違法嗎?

前面提到說,只要有正當性又有錄到自己的聲音就有免責的可能。

那為了正當性竊錄不行嗎?

 

以法院的角度來看,「抓姦」是不行的。

但像「檢舉」、「自保」或是「揭弊」這種就算合理、正當,是有免責可能喔。

 

 

案例說明(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053號刑事判決)

某家媒體要爆料一間幼兒園違反勞基法,就派記者去採訪並且偷偷錄音。被採訪的園長發現以後就提告妨害秘密。

但法官認為,雖然記者的行為構成竊錄,但目的是為了揭露不良企業違反勞基法的事實,雖然行為錯誤,但目的具有公益性、正當性,因此例外地判記者無罪。

 

這些狀況主要都要看法官的判斷與想法,並不是自己認為是正當行為就能這樣做喔,不然到時候吃上官司反而是害到自己,一定要多注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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