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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離婚時,小孩的監護權往往也是協議書約定重點,但如果沒有約定清楚,往往會引發更多紛爭。

 

  若是離婚後,沒有針對監護權特別約定,小孩仍然是由父母共同監護。如果涉及小孩重大權利事項,是需要經過父母雙方同意。但是在實務上可以由一方持他方的同意書單獨辦理,不用雙親一同親自出面。

 

  如果雙方對監護權都沒爭議,最單純的作法就是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未成年子女***OOO()XXX()單獨監護。」此時取得單獨監護權那方,就可以在離婚登記後,持此離婚協議書向戶政機關登記,戶政機關便會在小孩的戶籍謄本上註記「由XXX單獨監護」。此後,小孩不論是醫療、就學等重大事項,監護權人都可以單獨辦理,不須再取得另一方的同意。

 

  除了以上狀況外,曾經有當事人帶協議書來諮詢,協議書內容約定:「未成年子女XXX由父母共同監護,但雙方共同意思得由母親單獨行使。」戶政機關也如實註記。這份協議書,看似讓媽媽有單獨代表的權限,但其這份協議有寫也等於沒寫。導致這位媽媽幫小孩申請護照、辦理轉學時,都被要求需出示父親的同意書。這位媽媽最後不得已,只好向法院起訴,請求改定監護權。

  

提醒大家,在簽署任何協議書前,一定要向專業人士確認真實的含意,以免徒做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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