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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傳播資訊的發達,越來越多創意商品廣告也隨之發展。

而當中最貼近日常生活與引人注目的便是各式各樣的食品廣告。

但有些食品廣告為了吸引消費者注意,常常會添加誇大或不實的效果在廣告中(例如醫療或瘦身等等)。而為了停止廣告誇大不實的歪風以及保護民眾的健康,地方衛生單位都有針對這些違規事項作出裁罰,但由於各縣市裁量標準不一,為了讓地方衛生單位有所依循,食藥署在201857號公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針對違規食品廣告案件祭出四大處理方式。

根據食藥署統計,2017年共有4647件食品廣告違規,共裁罰總金額達1.28億元,內容多涉及不實的醫療或瘦身效果。

一、提高罰鍰金額:
現行《食安法》規定,食品廣告涉及不實開罰4萬至400萬元,食品涉宣稱醫療療效則開罰60萬至500 萬元。

那針對違規廣告累犯,在法定罰鍰額度內會按次提高基本罰鍰額度。並且會依「行為人故意違規」及「廣告內容明顯引起民眾錯誤認知」加權計算罰鍰金額。
 

如:同一產品廣告有宣稱醫療療效,一年內第5次違規便開罰125萬元,業者若有故意製播誇大、易生誤解之廣告則加權(假設加權×2),而廣告整體表現明顯引起民眾錯誤認知者(加權×2),最高可處新臺幣500萬元罰鍰。
【食品廣告涉及不實:違規第1、2、3、4、5次,分別以4、8、20、40、100萬元起算。宣稱醫療療效則開罰 60 萬、70 萬、80 萬、100 萬、125 萬元】

二、再次違規,業者停業:
同一產品如果再次違反廣告規定,並在違規刊播期間產品銷售額達1千萬元以上,或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導致損害身體健康,可處業者停業一定期間。

三、再次違規,業者歇業、廢止登記事項:
同一產品若又再次違反廣告規定,並在違規刊播期間,產品銷售額總計達3千萬元以上或違規廣告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而致人於死。可處業者歇業、廢止公司、商業、工廠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登錄。

四、情節重大,業者停止產品販售及刊登更正廣告:
有「違規廣告宣稱醫療效能,經衛生主管機關裁處仍未停止刊播。」或「違規廣告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因而損害身體健康或致人於死。」被認定為情節重大,衛生機關應命違反廣告規定業者,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違規廣告產品,自裁處書送達日起30天內,在原刊播的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的更正廣告。

除了祭出重罰之外,食藥署也將督導地方衛生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辦理違規食品廣告裁處事宜,希望能讓廣告誇大不實的歪風漸漸減少,並讓民眾不用擔心食品安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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