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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時,借據及收據缺一不可!
「借錢」可說是一般社會大眾最容易接觸到法律的情況,親戚、朋友間的借貸更屬常見,有趣的是,親戚朋友間的借貸卻也是最容易引發紛爭的情形,雙方往往在法庭上為了是否曾有借貸關係而爭吵不休。
借貸關係的成立,在法律上主要有兩個要件:一是有「借貸關係」的存在,二是有「借款之交付」,債權人需對此二要件確實舉證,法院才會認定借款關係確實存在。
所謂借貸關係的存在,指的是你在把這筆錢給對方時,目的是「借錢」,而不是贈與或寄託,「借據」就是最好的證明,但如果沒有簽立借據,就必須要利用其他如本票、支票、錄音、證人等其他較間接的證據來佐證。借款的交付指的是你在簽立借據後,確實有依約把借款交給對方,為了日後證明的便利,建議可利用銀行轉帳或匯款之方式留下金錢移轉的記錄,如果是給現金,則記得一定要簽立「收據」作為日後的憑證。
親戚、朋友間借錢時,往往會因為當時的互相信任或避免尷尬,而只簽借據沒有收據,或只有收據沒有借據,或更曾有「兩據皆無」的情況。這種情形下,如最後債權人因債務人避不見面而要去法院提告時,將會陷入無法舉證之窘境。總而言之,在借錢給別人時,記得「借據」及「收據」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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