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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懷抱著夢想自行創業的小老闆越來越多。

但並不是每個人的創業路都是一帆風順。

有些小老闆都因為週轉不靈而找朋友調錢的狀況也時常發生。

 

但一般人在借錢時不太可能會擬定跟銀行一樣詳細的契約,尤其跟朋友之間更不可能,所以常會漏掉一些細節沒有約定。

出現這種狀況時,通常建議就按照法條來處理,至少法條是最中立的了。

以下是常見的約定問題

 

「忘了約定利息」

如果忘了約定利息,並不代表借錢就可以不用還利息喔。

民法第203條規定,如果沒有約定利息,都以「週年利率5%」來計算。

而如果一開始有約定利息的話,也別忘了民法第205條有「最高利率不得超過週年利率20%」的限制。

另外,依民法第207條規定,除非一開始有特別約定且利息逾期1年後仍未返還,才可以作複利的計算。

 

「忘了還錢期限」

如果是忘了約定還錢期限呢?

民法第478條規定,借錢的人可以隨時還錢,以免利息越算越高;出借的人也可以隨時請求返還。

但是為了避免出借者突襲,出借者應定一個月以上的期限來催告,如果催告期限到了但還是沒還錢,則可以在原本請求的金額外再另外加上「遲延利息」。

所以建議在催人還錢時,可以使用存證信函或其他方便日後舉證的方式,以方便

將來計算遲延利息的數額。

 

「如果不還錢怎麼辦」

如果擔心對方未來不還錢,可帶著借據到法院或民間公證處作公證。

並約定「若未還錢未來可以強制執行」。這樣如果對方將來避不見面,就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迅速獲得清償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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