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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收養」這件事,會讓還沒有滿20歲的未成年子女離開血親到其他地方長大,此事非同小可,尤其是對小小孩來說,到底他有多少發言權,可不可以決定自己的命運,還是像紅包媽媽幫你存起來一樣是大人說了算?
民國19年時的法律甚至規定,小孩從小養著養著,就會變成自己的...(販嬰拐童就地合法?)
避免這個誇張結局,在現在的台灣,收養必須經過司法層層把關:
從一開始,必須是小孩的利益代言人(也就是法定代理人,通常是本生父母)經過思考後和未來的養父母達成讓小孩離開本生父母、轉由養父母收養的「合意」。
接著,必須經過法院認可:法院會考量「出養的必要性」,為了這個也會要求相關人等要出庭,只有在非得出養才能得到良好照顧的情況下,法院才會同意.
(畢竟法律必須多加關照這些在法律上、能力上都還不能為自己發聲的小孩)
說到這裡,有些人應該也會好奇,除了親戚間的收養,若是想收養非親非故的孩子,管道在哪裡?
依照法律規定,無血緣關係的收養都必須透過衛福部社家署或經過政府許可的出養團體辦理,
(為了杜絕一切拐帶兒童、販賣人口的風險,私下介紹、路邊撿到都不行喔!孩紙不是小動物!!)
出養團體會舉辦說明會、要求申請收養人參加教育課程,也會請專業社工訪視收養家庭,謹慎審查收養資格,有的還設有適應期,評估小孩有沒有辦法適應養家生活,最後通通妥當了,才會同意出養,收養人至此才能循上面提過的程序向法院申請認可!
附記:
其實人也是滿奇怪的,
在路上撿到貓貓狗狗想帶回家當作家人、養得惜命命的人比比皆是,
為什麼很多人慣有的迷思還是血緣重於一切,親生的孩子比較愛呢?
又或者養著養著發現不是自己親生血緣的小孩就要來個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哎呀~血緣有那麼重要嗎?
有血緣只是多了那麼一點緣分,
想想若你們之間少了血緣,卻還能緊緊相依相伴,那樣的緣分,不是更有「拋餌」嗎?
☀︎109年合法出養團體名單看這裡→https://www.sfaa.gov.tw/SFAA/Pages/Detail.aspx?nodeid=416&pid=2662
☞民法第1079條(舊):「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但自幼撫養為子女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079條:「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民法第12條:「滿二十歲為成年.」
☞民法第13條:「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兒童及少年權利與福利保障法第16條第1項:「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下列情形之出養,不在此限:一、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二、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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