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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姐在辛苦工作數年後,終於存到了人生第一桶金。陳小姐決定在台南市購置房產,經多方詢問後,陳小姐決定買下一戶A 建商在安平區所推出,售價1500 萬的新建案,雙方約定A 建商以1400 萬將房屋出售給陳小姐,前提是陳小姐需同意以2000 萬元作為實價登錄之價格,陳小姐不疑有他,以為撿到便宜。不料過了一陣子,卻收到地檢署寄來的傳票。

 

【解析】

類似的房地「低買高報」情形在我國並不罕見,過去也很少有因此而被判刑的紀錄。但在政府強力推動多項修法、建構實價登錄體系後,近年陸續出現因「低買高報」行為遭法院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確定的案件。

進一步來說,雖然最高法院在73 年曾經做過一個判決指出如果公務員在行為人申報後,還需要實質審查申報內容之真實性,那麼行為人便不會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但依照現行「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作業手冊」內容,地政機關僅會對交易個案作形式審查,所以若是不實登錄,確實會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因此,無論是買方、賣方、仲介方未來均須注意,切勿將與真實交易價格不符之數額做實價登錄之用,以免觸及刑事責任。

此外,依照最新的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以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令修正草案,未來的實價登錄除將捨棄現行「區段化、去識別化」改採「逐戶登錄」外,預售屋亦將一併納入管制範圍,同時,若經查證有登錄不實的情況,除了上面提到的刑事責任外,亦須承擔最高七十五萬元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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