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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概要:上次我們說到本票,(貼心連結:goo.gl/SVXD3q )
本票大多用在民間借貸上,可以直接聲請本票裁定。
但商務上最流通的其實還是支票。
支票與本票不同,本票只要形式上都符合要件,就可以直接跑「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的程序。
但支票不行。
支票如果沒有兌現,建議執票人先以支票聲請「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一樣是形式審查,只要支票符合要件並清楚說明支票取得的經過,法院核發支付命令裁定的機會是很高的。
從聲請裁定到真正開始執行的流程其實也要耗費不少時間,那為甚麼又會有人願意收支票呢?
因為真正給支票債務人壓力的是銀行的信用記錄,只要這間公司還繼續經營,就不可能放任支票跳票,而這也就是常聽到「趕三點半」的由來。
至於「支付命令」和本票裁定究竟差在哪裡呢?這部分就留待下次揭曉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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