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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一伯及阿蘭嬸育有三名子女分別是長男阿甲,次男阿明、及長女阿慧。

阿甲結婚後有兩名子女,叫做小皮蛋跟小豆腐。

前年兒子阿甲意外身故,過度傷心的阿勇伯在不久之後也跟著過世了,倉促離世的他並未留下任何遺囑,只留下了1200萬的財產。

此時次男阿明以為1200萬的遺產只要與媽媽阿好嬸和長女阿慧平分就好。

但阿甲的妻子主張阿勇伯的孫子女們小皮蛋跟小豆腐也有繼承遺產的權利。這是真的嗎?

 

答案是:對!小皮蛋跟小豆腐也有繼承遺產的權利,為甚麼咧?
 

首先,大家應該都知道的【法定繼承人】有順位。

根據民法,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配偶為當然繼承人,而後的順位,依序為:

順位1:直系血親卑親屬。

順位2:父母親(不含配偶之父母)。

順位3:兄弟姊妹(不含配偶之兄弟姊妹)。

順位4:祖父母(不含配偶之祖父母)。

前一順位都沒人的時候,才會到下一順位。

 

如第一順位的子女若全都拋棄繼承,此時就會由次親近者(如孫子輩)繼承;

若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所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全都拋棄繼承時,

則會由第二順位的父母與當然繼承人配偶繼承。
 
但若繼承時,第一順位的人在繼承之前就身故、喪失繼承權、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或是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情事......等情況發生,

就會由這個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直系血親卑親屬】

是指出於己身的血親,像是自己的兒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

而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指的是以親等近者為先,因此,兒女若已經繼承,則其孫子女便無繼承權。

除了血緣的血親關係以外,也有法定的血親關係喔~

養子女經由收養後,除了法律另有規定以外,都與婚生子女的關係相同,但養子女與其原生父母,就並無關係了。

倘若是非婚生子女,則要注意,生父必須要認領或是有撫養之事實,才會視同婚生子女;

而生母與非婚生子女之間,則是不用透過認領程序,就會視同婚生子女了。
 

所以阿一伯的1200萬遺產,當然由配偶(阿蘭嬸)與第一順位的所有人均分(長男阿甲,次男阿明及長女阿慧)。

故阿蘭嬸及阿慧、阿明各分1200萬x(1/4)=300萬。

但兒子阿甲比父親阿勇伯早身故,所以阿勇伯的孫子女(小華、小花)可以代位繼承阿明的應繼分,因此每人各分得:300萬x(1/2)=150萬。

 

颺理小編小提醒,若是第一順位中有人以拋棄的方式放棄繼承,是不能代位繼承的,所以會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的人。

因此,例子中的兒子早於父親身故,非拋棄繼承,所以,其孫子與孫女仍有代位繼承遺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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