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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時,夫妻可以約定婚姻中彼此的財產關係,
較常見者是約定為「分別財產制」。
電影裡常見名門望族,總是希望另一半簽的婚前協定中就會有此一約定。
顧名思義,就是約定夫妻雙方的財產完全各自獨立,自己賺得錢自己花。
此種制度下,就不會有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了。
夫妻若未特別約定夫妻財產關係,則屬「法定財產制」。
夫妻仍是各自保有自己財產的所有權,債務也各自負責。
與分別財產制最大的差異是:離婚時,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剩餘財產分配簡單來說,指夫妻離婚時各自婚後財產的現存價值。
扣掉負債及無償取得(如繼承、贈與)、慰撫金等部分後,剩餘價值較少的一方,得向他方請求差額之半數。
假設男方離婚時有
價值500萬的房子一棟、房貸200萬、存款250萬,
女方則僅有存款20萬,無負債。
則此時男方剩餘財產為550萬元(500-200+250=550),女方剩餘財產為20萬元。
則女方可向男方請求265萬元 [(550-20)÷2=265] 之剩餘財產分配。
另外,如果一方故意在離婚前,透過把自己財產贈與他人等方式,減少自己財產時,
依民法第1030-3條的規定,他方可以將被蓄意減少的部分加入計算,仍然可以把該分得的錢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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