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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96年修法前,我國結婚採「儀式婚」。

儀式婚規定結婚只有登記是不算有效的,有沒有辦「公開儀式」才是結婚有無效力的重點。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修正前民法第982條>

 

意思是結婚需舉行公開儀式與二人以上證人為證,結婚才發生完全效力。

若只依戶籍法辦理結婚登記的話,僅推定有結婚。

 

但「公開儀式」看似具體,但其實卻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

大門半掩,當著親戚朋友面前,在家中拜祖先,算不算公開儀式呢?

放了鞭炮開始送餐,新郎上台致詞後就離開了,算完成公開儀式嗎?

類似的爭議情形不斷上演,所以現在婚姻已經改「登記制」,有沒有宴客不重要,一切都依戶政機關的登記為準!

 

登記婚需要的要件就是「書面」、「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作結婚登記」

新人結婚是否採行公開的結婚儀式已經不是必須具備的要件,反而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是必須要具備的法律要件之一。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現行民法第982條>
 

但又有個問題了,現行法律規定下結婚需要兩個證人,而證人的定義就是要「親自聽見或看見」雙方真的有結婚的意思。

若是證人沒有親自聽見或看見的話,可能會產生問題。

 

舉例來說,如果雙方沒有同居,女方先寫好婚約,叫自己的媽媽當證人簽名後再拿去給男生簽。

之後即便登記了,但女方的媽媽根本沒有親自看見或聽見「男生表達出想結婚的意思」,那這樣的結婚效力,可能也會有問題的喔!

因此提醒大家,簽結婚書約,最好都是夫妻及證人都在場時,再一併簽名才能確保婚約發揮應有的作用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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