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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甲與乙是同事,但是向來就不合。
某日甲聽說乙在公司論壇上張貼了一篇文章,內容敘述甲與敵對公司某女主管在私底下有不正常的男女關係。
甲聽說此事後非常的生氣,於是當眾大罵乙是「賤貨、王八蛋」等語。
請問在這個案例中,甲、乙可能需負何種刑事責任?
答案:甲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而乙則可能成立加重誹謗罪。【誹謗罪圖文並茂版→ https://goo.gl/tK3Ebt 】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首要條件就是要有侮辱的行為。
「侮辱」是指故意使人難堪為目的。
無論是用言語、文字、動作或圖畫,抽象或籠統的辱罵,只要對人在社會上的人格和地位達到貶低或損害評價的程度都算。
如果是公然對他人的臉潑水或是其他類似的強暴方法就不是普通公然侮辱了,則是加重公然侮辱。
刑責也會更加重(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再來「公然」不只是公共場合,
「公然」是指多數人(包括特定及不特定之多數人)可以達到共見共聞這樣的狀況,也代表被害人不一定需要在場就能構成公然侮辱了。
但在實例上還是要依案件實際情形有沒有達到公然的程度才行。
而公然侮辱的對象除了人之外,依法律規定成立的法人都是這個法條中所稱的人喔。
最後來比較「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主要不同的地方:
1. 公然侮辱罪的行為是以公然為要件,誹謗罪則是意圖散佈於重便成立。
2. 公然侮辱罪不需指出具體事實,誹謗罪則需傳述具體事實。
3. 公然侮辱罪不需造成他人名譽受損即可成立,誹謗罪所指摘或傳述的事需要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這樣大家分得出差別在哪裡了嗎,在此提醒各位粉絲,無論在現實或是虛擬世界,遇到事情要三思而後行以免觸法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