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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能不能用消費者保護法向醫美診所請求賠償呢?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如果醫美可以被認為是消保法內所說的「服務」,就可以適用消保法,此時醫美診所就必須要負無過失責任,縱使於提供服務無任何過失,仍應對消費者賠償損害。

然而,醫美畢竟是叫「醫療」美容,一般係由合格醫師透過醫學技術,如:手術、藥物、醫療器械、生物科技材料等,執行具侵入性或低侵入性醫療技術來改善身體外觀之醫療行為;因此在法院上,「美容醫學」仍屬「醫療行為」而非「消費行為」。

因此醫美導致的損害,仍然適用醫療法第82條第2項規定:「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當然,這樣的結論站在消費者的立場可能有保護不足的情形,因此現在消基會、醫師公會及衛福部正在協商,希望能同時衡平消費者的保護與降低醫師執業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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