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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一般家庭養寵物,多已提升到了「家人」的程度,如果寵物受到他人侵害而導致死亡,飼主受到的難過悲傷甚至不亞於痛失親人,在法律上,我們是否能依此向加害者請求「精神賠償」呢?

目前在法院的大多數見解是不能請求精神賠償的,為什麼呢?

 

首先我們要先了解精神賠償在法條的定義。

「精神賠償」規定在民法第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所以依照法律規定只有侵害「人」的生命時,遺眷才可以向侵害家人生命的人請求「精神賠償」。

至於寵物,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屬於「財產」(物),傳統上法院認為,寵物雖然有生命,但既然是財產,就與車子、手錶毀損滅失一樣,只是財產價值的損失。

 

但這樣的見解隨著社會觀念的改變,法院也逐漸開始修正。

因為有些家庭將寵物視如己出,在這種密切的感情連結上,寵物與一般沒有生命單純的物畢竟有所不同、不會動的桌子、椅子等物品完全不同,

法律上不應該把動物當作單純的物品看待。因此,有部分法院認為針對加害人侵害寵物之行為,飼主則得依其性質類推適用上面的規定,請求精神賠償。

應該要注意的是,現在實務上仍然只有少部分法院判決認為寵物受到侵害可以請求精神賠償,多數法院的見解還有待觀察,

但無論如何都是毛小孩權的一大進步!

 

下面連結是法院有判精神賠償的案例,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看看喔~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FJUD/data.aspx?ty=JD&id=TPHV%2C106%2C消上易%2C8%2C20190108%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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