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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離婚的夫妻若是有孩子的話,首先要面對的就是如何處理小孩的監護權。

但若是協議失敗就只能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但同樣是在夫妻離婚或是情人分手的狀況下,小孩換成是兩個人當初共同養的「毛小孩」,那毛小孩到底該跟誰走呢?

 

毛小孩雖然會跑、會跳、會叫、會撒嬌,

但是在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中,牠的分類還是屬於民法中的「動產」。

所以爭取毛小孩的歸屬就等於是爭取所有權的歸屬。

 若是認為所有權遭到他人侵害,則要提起返還所有物的訴訟。


實務上一般在判斷毛小孩的所有權時,大多都會以寵物登記(也就是晶片)的飼主名字做為依據。

但是飼主不僅僅只享有擁有寵物的權利,更需要負擔寵物照顧的責任(例如定期施打疫苗等)。

若是未遵守相應法規,可能被直接處以數萬元的罰款。

 

但若是寵物沒有植晶片,而情侶飼主在對所有權有爭執的時候,在判斷上的依據就比較模糊了。

此時就是要看雙方當初是否有協議,或是以平日照顧的情況加以綜合判斷。

最後要提醒毛小孩的爸媽們,在共同領養前就要先協議好由誰擔任寵物的法定飼主並植入晶片。

這樣若是未來不幸分開時,才能保障毛小孩的幸福與歸宿,也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爭議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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