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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第310條》

 

不論是在公開場合或私下廣為散佈關於他人的具體事件(與事實不符者),都成立誹謗罪。

而如果指述的具體事件,是經由文字或圖片傳播,則構成罪責更重的加重誹謗罪。

(就算傳述的事件,沒有達眾所皆知的程度,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那什麼是具體事件呢?

「具體事件」指的是犯罪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的內容,都是對具體事實的描述或敘述,而非個人發表意見、評論。

 

因此私下或在在咖啡廳聊是非、在line或臉書或網路上散布他人私事,

或是演藝人員在節目上討論他人私事等都可能觸犯誹謗罪。

 

但如果是針對他人以形容詞或名詞謾罵者,則是妨害名譽的問題。

 

毀謗罪有免責事由的

「以善意發表言論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刑法第311條》

 

舉例:

美食部落客在網路上發表食記評論某店家餐點的品質差、服務態度不佳而且衛生條件不好等等,

甚至以「雞排粉比肉厚」或「牛排炸得比鞋底硬」等言詞評論,並附上照片供參考。

這就屬於為可受公評的事做適當的評論,所以不會成立誹謗罪。

 

這樣大家有沒有更了解誹謗罪了呢~

歡迎一起留言討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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