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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第310條》
不論是在公開場合或私下廣為散佈關於他人的具體事件(與事實不符者),都成立誹謗罪。
而如果指述的具體事件,是經由文字或圖片傳播,則構成罪責更重的加重誹謗罪。
(就算傳述的事件,沒有達眾所皆知的程度,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那什麼是具體事件呢?
「具體事件」指的是犯罪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的內容,都是對具體事實的描述或敘述,而非個人發表意見、評論。
因此私下或在在咖啡廳聊是非、在line或臉書或網路上散布他人私事,
或是演藝人員在節目上討論他人私事等都可能觸犯誹謗罪。
但如果是針對他人以形容詞或名詞謾罵者,則是妨害名譽的問題。
毀謗罪有免責事由的
「以善意發表言論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刑法第311條》
舉例:
美食部落客在網路上發表食記評論某店家餐點的品質差、服務態度不佳而且衛生條件不好等等,
甚至以「雞排粉比肉厚」或「牛排炸得比鞋底硬」等言詞評論,並附上照片供參考。
這就屬於為可受公評的事做適當的評論,所以不會成立誹謗罪。
這樣大家有沒有更了解誹謗罪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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