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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上常常播報某某某可能被配偶告通姦或是誰可能觸犯通姦罪,
那
什麼是通姦呢?
通姦又會有怎樣的懲罰呢?
通姦是指有婚姻關係的男女與配偶以外的異性有性器官接合等性行為,也稱做「和姦」。
就算沒有抓姦在床,但若從其他證據方法中(例如目擊者看到通姦人進出賓館,鑑定犯罪人遺留物上的DNA等。)能達得到上述有罪判決確定程度者,還是可以成立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第239條規定》
那誰可以告通姦呢?
只要你的配偶在婚姻中與小三(或小王)發生性行為,你就有告訴權。
而通姦的人在有告訴權者提出告訴後,法官才會判他們成立通姦罪。
但是這個告訴權有個特殊的限制...
「如果你在配偶與他人通姦的前後,有對此表示同意或原諒,那你就會喪失告訴權,而出軌的兩個人也就不會被判刑了!」
「…第239條之罪…,須告訴乃論。第239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第 245 條規定》
如果提告後想原諒其中一方,可以嗎?
如果對通姦的兩人提告後想原諒他們,在法院判決前你都可以隨時撤告。
但撤告的對象是誰非常重要!
如果向法官表示我要對我那出軌老公(或老婆)撤告。
這時法官會因為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的規定,認為你沒有對小三(或小王)撤回告訴,所以小三(或小王)還是可能被判有罪!
如果你跟法官說我要對小三(或小王)撤告。
這次撤告的效力卻會及於你那出軌的配偶,兩個人就都一起逃過一劫,不會被判刑囉~!
如果你在看完這串說明後,覺得被弄糊塗了,沒關係,這是正常的,因為我們的法律就是這麼…有趣呀!大家有什麼意見,也一起留言討論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