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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來看看下列情形是否構成恐嚇罪:
1.你再不(還錢/取貨/等等…),我要到法院告你告到死,讓你坐牢坐不完。
2.如果你再不(還錢/取貨/等等…),那我就要告訴你爸媽。
3.你再不(還錢/取貨/等等…),當心出門被雷劈死。
4.如果你再不(還錢/取貨/等等…),那我就要報警。
5.我聽朋友說,他到處放話說:「等找到某某會讓他死得很慘」
6.地主在門口貼告示:「亂停車者,殺死你全家」。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5條>
恐嚇的成立首要條件是有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並且讓被害人要感到害怕。(如果不害怕當然就不算被恐嚇啦)
然後必須是人力能做到的 (例如殺了你等等) 。
如果是怪力亂神或天打雷劈的加害方法就不會構成恐嚇罪。(被雷劈死阿,被鬼拖走之類)
而常聽到的「我要告死你」、「我要叫警察抓你」則不構成恐嚇。
因為用訴訟來解決爭端是每個人的正當權利。
加害者要求的內容若是違法或不合理的而敗訴的話,對於「被害人」而言也是一種解脫。
再來如果恐嚇的對象並不確定,也就沒有所謂被害人了。
因為被害人可以自己決定是否成為恐嚇罪的被害人,所以便不會構成恐嚇罪。
(例如,地主在門口貼告示:「亂停車者,殺死你全家」。此種情形只要亂停車者不要再來停,地主的這句話就不可怕)
可能有人會覺得,那我不要直接對對方表達恐嚇就好了啊。
但其實不直接跟被害人告知而是到處放話也可能會構成恐嚇罪喔。
實務上認為,只要將意思傳達於被害人,無論直接或間接都算是恐嚇。
<<同場加映>>
很多小朋友會說:「我要告訴你爸媽!」
基本上告訴爸媽不算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除非你爸媽會害你),所以一般不算恐嚇喔。
所以以上六個案例只有第五點有成立恐嚇罪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