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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距今不是太久遠,當時台灣已經是解嚴後的民國,

 

甲男乙女,青春正茂,在一天氣晴朗日子相約騎車出遊,由甲男騎機車搭載乙女,沿台二線由基隆往宜蘭方向,一路上乘風吹拂,兩人說說笑笑,好不愜意。

 

但二人約行經貢寮時,原行駛在外側車道的甲男,為免進入右彎道時的離心力過大,即貿然向左偏,貼近內側快車道之分隔線行駛,不料因此與另一台同向的小客車發生擦撞,機車人車倒地,甲男輕傷撿回一條命,後座的乙女卻因頭部外傷合併顱骨骨折,送醫不治,就此香消玉殞。

 

乙女的父母對於掌上明珠驟然離世傷心不已,對甲男提起過失致死的刑事告訴,

在審理過程中,當時還是大學生的甲男表示願與乙女冥婚,

也願意以女婿身份扶養乙女的父母。

乙女之父見甲男以此方式讓乙女身後有所歸宿,不致淪為孤魂野鬼,

且又願意為乙女盡孝,

於是表示原諒甲男,不再執意要求甲男必須接受法律制裁。

因此或許是基於某種修復式正義的想法,

法院在判決上決定宣告甲男緩刑二年,以勵自新。

(至於甲男在日後是否真的依其所諾善待冥婚妻子與娘家,就是後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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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可能會認為,故事中的甲男是否是為換取和解才和乙女冥婚?

冥婚如果也和一般結婚一樣經過登記是否可以發生法律上的效力呢?

曾有一則判決是這樣說的...

 

 

丙男丁女交往多年,不料丁女在答應丙男求婚後即意外離世,婚禮的一切籌備皆成白忙,二人在有生之年終究有緣無份。

丙男為此傷心欲絕,決定與丁女冥婚,並一如先前兩人的甜蜜約定,舉行公開婚禮,給丁女一個名份,一了丁女心願.

依據當時的台灣法律規定,婚姻關係是「儀式婚」,也就是結婚必須舉行公開儀式,和今日規定必須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的「登記婚」不同

當時的丙男也算有心,

除了公開儀式,丙男還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因此,丙男不僅成了丁女的丈夫,

也成了丁女的當然繼承人,

在丙男繼承丁女遺產之際,丁女的其他家人就反對了,還因此鬧上法院,

法院認為丁女還來不及與丙男舉行結婚的公開儀式就過世了,

因此不符合當時「儀式婚」的規定而認為二人的婚姻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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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並不是每一段冥婚的故事都那麼溫馨感人,

亡者、生者間的愛恨情仇,也不是清明節、中元節才出現交集與糾結...

 

 

戊男庚女透過新興的網路交友平台認識,

交往數月後論及婚嫁。

為求訂婚排場好看,一切依循古禮,大聘小聘一樣不少,辦得風風光光。

不料,訂婚後某日,戊男無預警收到庚女寄來的存證信函,要求和戊男解除婚約,理由是戊男在訂婚隔日要求庚女前往祭拜冥婚女子,庚女這才發現戊男竟在十年前就曾經冥婚!

受過高等教育、擔任鋼琴老師的庚女無法接受未婚夫另有冥婚妻子,

心情鬱悶到必須求助精神科,腹中胎兒也未保住,

庚女因此下定決心解除和戊男的婚約!

雖然戊男一再主張交往之初早就向庚女告知此事,

兩人甚至在訂婚前夕拿八字請命理師和婚時就一併請教過如何處理先前冥婚關係,庚女怎能在事後諉為不知呢!?

 

這個羅生門後來的發展是這樣的,

經證人證述,戊男確實早就向庚女告知曾經冥婚的過往,

庚女無法以「訂婚後才知道冥婚」為藉口主張有民法第976條第1項第9款「其他重大事由」來解除和戊男的婚約

而戊男也許是請教過律師,知道依民法第975條,婚約也不能強迫履行

見未婚妻拒婚之心已決,只好也同意解除婚約。

解除後,戊男庚女這對無緣男女間只剩下民法第979條贈與物返還了,

於是雙方在法院上開始爭執哪些大聘、小聘,金飾、鑽戒、喜餅、紅包應該返還,細細清算,再無親家情份,只求斷的乾乾淨淨!

 

雖然庚女氣憤戊男的冥婚過往,

但因為法院認為庚女是在知悉「後」方與戊男訂婚,

所以解除婚約這件事實在也不能怪戊男,因為戊男並沒有任何隱瞞、騙婚。

氣憤難平的庚女本想向戊男主張損害賠償,

民法第977條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本件中,庚女既沒有解除婚約的事由、戊男也沒有過失,加上雙方間之婚約算是合意解除,

庚女也就沒有立場向戊男請求賠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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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故事說到這邊,以上情節,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奉勸陽間的各位,愛要及時,

別忘了~這個月除了中元節還有情人節,願天下有情人終成眷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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