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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婚姻走到盡頭時,除了離婚主戰場外也會一併會另闢「分產、分錢」的副戰場。
「剩餘財產分配怎麼分?」、「扶養費多少?」、「能不能要贍養費?」
「我為這個家付出這麼多至少他要付扶養費、贍養費吧!不是時常看到國外影星離婚都有一大筆贍養費嗎?」
這是當事人時常會問的問題,也常常認為兩者是同樣的東西,但其實兩者在法律上的定義及要件是完全不同的哦!
「扶養費」
是給「未成年子女」的養育費用。若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仍然存在。
也就是說無論子女監護權怎麼判定,都「不能」以小孩給你養,我不付扶養費這種理由拒付的哦!
子女扶養費通常是給到子女成年為止,大多採用按月給付的方式,建議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中將金額約定清楚。
若無法達成協議,也可由法院酌定扶養金額。法院酌定的標準通常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縣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金額」來計算,再由夫妻比例分攤。
「贍養費」
是給「離婚配偶一方」維持生活的費用。目的是為了其中一方因為離婚而頓失經濟基礎,並使生活陷入困難。
是救濟性質,所以法院通常會定支給的期限,並不會給到一輩子。
但是贍養費的請求要件是很嚴苛的,依法有三項要件:
1.限於「判決離婚」才有適用:
若夫妻是「協議離婚」,而且離婚協議書也「沒有約定」贍養費,就無法再請求贍養費了。
注意!基於契約自由,是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贍養費的哦!
2.請求的一方必須「無過失」:
指判決離婚的原因純粹是對方的錯。
如果雙方都有不對,那法院就不會判給贍養費了,這也是實務上常見的請求贍養費卻被駁回的情形。
3.必須因判決離婚而「生活陷入困難」:
指某方會因判決離婚而無法維持生活。
實務上認定很嚴苛,若請求方本來就有工作,而且可以自食其力,法院恐怕就不會認為會因此讓生活陷入困難,也不大會判對方支付贍養費了!
扶養費跟贍養費雖然只有一字之差,
但不管是在給的對象、要件、性質都是相差十萬八千里的,別再傻傻分不清楚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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