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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車禍,可能造成數個家庭的破碎。
而這些車禍發生的原因大多都是因為危險駕駛(酒駕)。
酒駕在刑法上的「學名」叫做不能安全駕駛罪,
不能安全駕駛罪法定刑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因致人於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不能安全駕駛罪又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一、酒精濃度達一定標準:
最常見的就是員警以酒測器讓駕駛人吹氣檢測,若酒測值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員警就會以不能安全駕駛罪移送偵辦。
不管你車開得再怎麼直,走直線也很ok,只要超標就沒話說,一翻兩瞪眼。
這是因為立法者直接擬制酒測超標=危險,不需再藉由法院來認定是否危險。
另外,不是只有喝酒才會構成酒駕哦!有些食品內含有酒精成分,一不小心就有可能過量,所以更要注意!
有人一定會問「可以拒絕酒測嗎?」
當然可以,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汽車駕駛人拒絕酒測
1.處九萬元罰鍰。
2.當場移置保管汽車。
3.吊銷駕照。
若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吊銷駕照外,終身不得再考領。
二、其他情事可以認為服用酒類或其他類似之物導致不能安全駕駛:
有些駕駛人酒量較差,小酌一杯就能醉的亂七八糟。
就算酒測值沒有超標(未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但開車開得歪歪斜斜,說話語無倫次,聞的到酒氣,走路踉蹌,失去平衡感。
綜合以上客觀跡證,可能被認定該酒駕行為已對公共危險產生實害。
簡單來說,檢警尚需提出客觀事證讓法院認定是否達到危險程度。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導致不能安全駕駛:
又稱「毒駕」,近期有一社會新聞提到有一駕駛人吸食毒品k他命後駕車經一、二審法院判決無罪,引起社會譁然。
(新聞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11243/2546238)
法院會這麼判的原因在於檢察官未舉證「致不能安全駕駛」的法律要件。
也就是說耐藥性因人而異,有些人吸食毒品後仍有能力安全駕駛,不能一概而論地認為一旦吸毒就等於危險駕駛,尚須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佐證駕駛人已達不能駕駛程度。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駕駛人別再抱持僥倖心態,不顧酒意上路了。
下次喝酒狂歡後,找個代理駕駛或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吧!
沒有什麼比生命更重要的,保護自己也保護其他用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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