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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罪的法條文字看來簡單,但是其中到底有什麼眉眉角角?

每天的社會新聞版面跟每週卡X諾絕對都會有車禍系列,而當中的酒駕肇事及肇事逃逸者總是引起公憤。

立法者也因此提高兩者刑度,希望可以杜絕悲劇發生。

今天就來簡單介紹一下肇事逃逸罪。

 

★ 為什麼不能離開車禍現場?

有沒有人覺得很奇怪,

在打人殺人的情形下都不要求行為人留在現場了(沒有傷害逃逸罪啊!)

唯獨在車禍時給予肇事者「在場義務」呢?

立法理由開宗明義就說了是為了

1.維護交通增進行車安全。

2.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減少死傷。

3.讓檢警執法人員、被害人可以掌握肇事者身分及聯繫資料,

      方便日後司法調查及被害人求償究責。

很抽象嗎?試想一個車禍情境,警察還未到場,被害人倒臥在地,零件四散,

周遭仍有車輛通行,或許就比較好懂囉!

 

★ 肇事逃逸構成的要件如下

1.構成要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汽機車為主,腳踏車算人力所以不算

 

2.構成要件:肇事

→客觀上發生交通事故

 『問:會車禍都是對方違規,我沒有錯,可以離開現場嗎?』

『答:不行!不論肇責在何方,都應留在現場,記住,有沒有肇責是由司法來認定,不是自己說了算哦!』

 

3.構成要件:致人死傷

→須有發生死、傷的事實,至於傷勢大小則沒有特別限制。

→只是單純車體摩擦,無人傷 亡,就不構成肇事逃逸罪。

◎需要肇事者認知到被害人有死傷之情形,若肇事者下車查看並未發現被害人受傷,而被害人也稱沒事,此時離去現場是可以的。

 

4.構成要件:逃逸

→從立法理由來推論,若有以下行為則可能構成肇事逃逸:

1.沒有留在現場等待或協助救護。

2.隱瞞身分及聯繫資料,未讓檢警及被害人知悉,讓人找不到。

3.在檢警及醫護人員到場了解案情及救護前,擅自離去。

 

出車禍該做到以下這些事:

1.維護車禍第一現場,適度指引交通,避免他車破壞現場或撞擊被害人。

2.為被害人做必要的救護,立即電呼救護車。

3.報警。

4.在救護人員及檢警到場處理前,留在現場。

5.若實在不得已需離去現場,至少仍需做到叫救護車、報警,

      並取得被害人同意,留下姓名及聯繫方式。

 

★其他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

1.刑事責任:過失致傷/致死;遺棄罪等

2.民事責任:侵權行為賠償責任(財產上損害及精神慰撫金)

3.行政責任: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可能遭吊銷駕照。

 

車禍誰都不願發生,若不幸遇到,記得別落跑了!

除了避免死傷擴大,也避免自己誤觸刑責,別因小失大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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