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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案跟備案的差別:

很多人遇到糾紛的時候,都會想到要先去警察局「備案」。其實「備案」跟「報案」看起來只有一字之差,但兩者在法律上的效果可有很大的區別!

「報案」的意思,在法律上其實就是被害人向警察對犯罪嫌疑人提告。當警察受理報案後,就應該要對您製作筆錄,並開立報案三聯單,報案才算完成。重要的是,只有「報案」,警察才會開始進行調查犯罪,並在初步調查完成後將案件移到檢察官那去。

那「備案」是什麼呢?事實上「備案」並不是一個法律上的名詞,而是一種日常生活的用語。當有糾紛的時候,民眾可能會到警察局去,向服務台的警察表示「剛剛因為某種緣由,與某人發生某個糾紛,想說來派出所備個案。」,當警察聽到你要「備案」的時候,就會在當日的工作紀錄簿上記錄下來民眾剛剛陳述的時間與要旨,這個紀錄的動作,就叫做「備案」。

二、什麼時候該報案?什麼時候該備案?

儘管報案跟備案的差別很大,實際上民眾到警察局仍然還是可以選擇是要報案還是要備案。但是到底什麼時候該報案,什麼時候該備案呢?

簡單講,如果你確定要對犯罪嫌疑人追訴犯罪的話,就進行「報案」吧!因為只有報案,才會拿到「報案三聯單」。而報案三聯單除了證明警方受理了你的報案外,重要的是有三聯單上面的案件編號,您才能去內政部警政署(https://iweb2.npa.gov.tw/NpaE8Server/RP_Query.jsp)查詢您案件的處理情形。

尤其如果您是詐欺集團的被害人,也千萬在報案後要拿到報案三聯單,才能去向銀行申請止付。

至於備案,雖然它沒有任何法律的直接效果,但是在特定情形下,備案的動作還是有作為「證據」的功能。最常發生的情形是:車禍發生時,雖然只有對方受傷,對方還是可能會因為某些原因直接離開現場。沒想到過了不久,對方反而到警察局去提告您肇事逃逸。此時,如果你有在車禍發生後馬上到就近的派出所備案,就可以請承辦員警調閱備案當天的工作紀錄簿,證明您並沒有逃逸。此外,在一些犯罪還沒發生,但有機率會發生時(例如遭人跟蹤,或是住家附近常有不明人士出沒),備案的動作也能督促員警在特定區域加強巡邏。

三、其他會與「報案」搞混的概念:

除了報案、備案外,最常讓大家誤會警方已經開始偵辦案件的,莫過於「交通事故案件」了。因為車禍發生後,警方會到場繪測、請當事人到警局製作筆錄,並且最後開立「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而讓人誤以為已經警察已經就對方過失傷害成案了,結果因為後來遲遲沒有下文,打電話去警察局問才發現當初製作警局時,忘記對警察表示要「提出過失傷害的告訴」,而此時也往往過了6個月的告訴期間。

「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多只是證明有該次車禍的發生,而在保險請領上會用到,但與報案三聯單仍然不同。因此,在車禍案件當中,如果您確定有要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的話,在製作筆錄當下或於事故後6個月內,一定要表示要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要特別注意的是,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製作的受理報案e 化平台一般刑案作業規定:「立即偵破之案件,得免開立三聯單。但報案人索取時,仍應開立交付之」。車禍案件如果雙方都在現場時,就是屬於規定當中所說的「立即偵破之案件」,此時警察通常不會主動開報案三聯單給您,所以如果有需要報案三聯單的話,記得要主動向警察索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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