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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已經正式三讀通過了,未來將在2023年開始實施,正式上路之後,很多人都有可能會收到候選國民法官通知書,代表有機會被選為重大案件的國民法官,而要與職業法官一起做出案件的審判。有些人可能對能擔任法官角色充滿期待,但相信不少人是希望避免被選上的,畢竟會適用國民法官法的都是重大案件,並且通常是有死亡結果的暴力事件,國民法官在參與審判上所承受的壓力及付出的時間,其實頗為辛苦。
所以如果今天你被選中參加國民法官的選任,有什麼方法可以拒絕呢?
國民法官法第13至15條有規定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的條件,例如被褫奪公權、現役軍人警察或跟被告有親戚關係等情形,除此之外,我們也可以依國民法官法第16條規定,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
- 年滿七十歲以上。
-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教師。
-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在校之學生。
- 有重大疾病、傷害、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 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有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虞者。
- 因看護、養育親屬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 因重大災害生活所仰賴之基礎受顯著破壞,有處理為生活重建事務之必要時。
- 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之重大需要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 曾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未滿五年。
- 除前款情形外,曾為候選國民法官經通知到庭未滿一年。
以上十款就是國民法官法第16條所規定可以拒絕擔任國民法官的情形,其中第4款、第8款從文義來看比較有解釋的空間,例如害怕血腥而無法接觸證據資料,情節重大就有機會以第4款拒絕;而工作性質無法連續出席開庭,符合重大需要的話就可以第8款來拒絕。上開拒絕事由會寫在國民法官的調查表上供國民法官勾選(目前模擬法庭操作情形),行使拒絕也不會有任何的懲罰或後遺症,因此在制度上路後,如果大家不想擔任國民法官又具備以上原因,就可以向法院拒絕擔任國民法官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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