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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第309條妨害名譽罪、第310條誹謗罪如何區別?
先來看兩個條文的內容,並分析其構成要件。
第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1.客觀上:「公然」→指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己共見或共聞為必要。
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主觀上:「意圖散布於眾」。
行為:「指摘、散布」。所謂之「散布」,係指傳播傳布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得知悉其內容。
客體:「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只表示之事實,依社會客觀評價,足以使被指述人在社會上所保有之人格及聲譽地位,因行為人惡意指摘散播遭到減損。
因此從上面構成要件分析,刑法第309條、第310條的差別在於:前者為公然的抽象謾罵,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後者,則需要表達具體事實。(參考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6920號判決意旨)。
(2) 在LINE通訊軟體上發表是否依然觸犯刑法
而在LINE通訊軟體一個10多人群組,已經符合多數人,這個多數人亦包含「特定多數人」。那要多少人才算「不特定」或「多數人」,這個依照大法官解釋說明,沒有一個固定的答案為多數,需要綜合個案情況做一個認定,因此大家千萬不要以為4個、5個人就是少數,而未注意亂講話喔。
(3) 經過法院判決認定為毀謗或妨害他人之言語?
網路流傳一份謾罵他人,經過法院判決的表格,供大家參考,以後要說這些話前請三思,
附上連結: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570216。(出處三立新聞網)。
(4) 本件分析
本案經過法官認定在Line通訊軟體群組裡「去年的聖誕節,你跟別人的夥伴一起過,前年的聖誕節,你跟別人的夥伴一起過,而且還不只這樣,你連嘴巴都是長假的」,Line通訊軟體群組有10多人屬於特定多數人,綜觀其前後文義,係引射他人男女關係複雜或無法受孕,實已影響群組內其他成員對告訴人之觀感,而屬貶低他人形象,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構成毀謗罪。
【颺理刑事案件-公然侮辱罪→https://goo.gl/VUoRMh】
颺理刑事系列-罪
【颺理刑事案件-誹謗罪→https://goo.gl/yxAu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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