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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不是法律條文裡面的用語,實務上凶宅認定的標準,通常是以內政部公告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其中附件一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本建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來作為凶宅認定的標準。換言之,凶宅的定義至少包含死亡必須是「兇殺或自殺」的情形。
內政部在民國97年7月24日函釋對凶宅定義有進一步的說明:「所謂凶宅,係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家裡的任一處之類),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陳屍他處的行為。」,排除了死亡結果不是發生在專有部分(例如死於大廈樓梯間)的情形。
綜合以上兩個凶宅定義,回到小鬼的案例,因為小鬼的死因是心因性休克,不屬於兇殺或自殺死亡的情形,因此小鬼的住處並不算是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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