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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侵占罪分為「普通侵占罪」、「侵占遺失物罪」、「公務侵占罪」和「業務侵占罪」。

 

(1)「普通侵占罪」

普通侵占罪是最常見的基本犯罪,白話解釋就是

「把別人託你保管,或是因為其他原因未來必須還給別人的物品據為己有或據為其他人所有,而自己主觀上對這些行為也是有認知的。」

 

常見案例如下

1.甲長年旅居國外,國內所有財產都委託乙代為保管,不料乙卻擅自將甲的財產都賣掉,並私吞賣得款項。

2.將存摺、印章交由信任的親人、朋友保管,卻被趁機盜領存款。

3.獨居老翁將存摺、印章交由信任的大陸配偶保管並處理帳戶,該陸配卻趁機盜領老翁存款並據為己有。

 

(2)「侵占遺失物罪」

將其別人不小心掉了的東西據為己有。

 

3「業務侵占」

將「為了執行業務而合法持有」的「他人物品」據為己有或據為其他人所有。

常見案例如下

1.大樓管理會的主委將住戶繳納的管理費據為己有。

2.銀行或農會的員工虧空公款。

3.物流業負責送貨和收貨款的員工,將客戶的貨款私吞供己所用。

4.公司職員藉職務之便侵吞公司的資金、或是常見的虧空公款等。

 

 

(4)「公務侵占」

將因公務身份關係所持有的物品侵占使用,而侵占時需要具有公務員身份者才構成此罪。

常見案例如下

1.里長侵占廢棄物清除費用。

2.海關人員侵占規費收入。

公務侵占也可能觸犯貪汙治罪條例。

 

業務侵占和公務侵占的犯罪態樣,是因為非出於一般的委託關係合法持有,委託人的信賴程度更高,因此刑責比普通侵占罪更重。

以上談到的物品性質包括動產或不動產、有體物或無體物(如電能、熱能和其他能量)等,但無形的權利(例如商標權、專利權等)只能以民事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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