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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都有繼承遺產的權益,就算被繼承人有立下遺囑寫不讓某某人繼承,法律上還是有保障屬於他們的特留份。
但民法有規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或其他應繼承人有不法或不當的行為時,則應剝奪繼承權。
 
會喪失繼承權的狀況有5種,又可分絕對失權、相對失權、表示失權。
 
(一)絕對失權: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為絕對失權,這個狀況就算得到被繼承人的原諒也是不能夠恢復拒絕繼承權的。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這款主要分成四種狀況:
1.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2.故意致應繼承人於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3.有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的行為但實際上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4.有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的行為但實際上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這款有兩個需要注意的地方。
一是要有致死的「故意」,二是要有已受刑的宣告(指判決確定者)。
 
(二)相對失權: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為相對失權,可以因為被繼承人的原諒而回復其繼承權,相對失權事由有3種。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用詐欺或脅迫的方式逼被繼承人立繼承遺囑、撤回或變更遺囑。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用詐欺或脅迫的方式妨害被繼承人立繼承遺囑、撤回或變更遺囑。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的繼承遺囑。
 
(三)表示失權: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即為表示失權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這款的構成要件有二種
1.被繼承人有被重大虐待或侮辱
2.被繼承人有表示該繼承人不得繼承,如果被繼承人沒有表示,則該繼承人還是有繼承權的。
 
 
所以不要認為財產是一定可以繼承的,如果觸犯上面任一項都是有喪失繼承權的可能。
但相信家人之間的情誼與相處並不是以財產多寡或繼承多寡來計算。
與其在意這些物質東西,不如好好的跟家人相處珍惜美好的時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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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颺理法律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